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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2023-12-27 08:2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人,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人。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

平衡发展权和受保护权

日前,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三是坚持社会共治,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四是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条例》共7章60条,重点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和监督管理体制、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制度。《条例》凸显社会共治的新思路,其中对于各部门和地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条例》明确,一是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在近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条例》的出台,不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迈向新高度,同时在中国立法界也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条例》为实现数字时代中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中的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支撑。

他分析称,此次《条例》实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相比“专章”又更具有操作性,规则和职责也更加清晰、明确。

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

近年来,网络欺凌现象屡见不鲜,网络欺凌受害人呈现出低龄化、校园化趋势。在2022年11月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比例为7.0%;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6.1%。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在防治儿童网络欺凌方面有着积极探索,自国家到学校,从修订文件到出台法律,彰显出打击网络欺凌的决心和魄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条例》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并就“网络欺凌”首次作出前置预警式规范,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还明确提出,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同时,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这条规定补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救济手段,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措施避免网络欺凌事件造成更广泛传播,及时避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泄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支振锋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防治网络欺凌条款,并未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为受害人设置自助保护工具,《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规则优化,增加了对互联网平台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等工具的要求,极大提高了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欺凌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刘艳红认为,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专项立法,仅用一个条款来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内容上较为单薄,建构的治理机制尚不健全,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较为全面、立体的网络保护。

她建议,下一步要建立协同联动式校园网络欺凌、干预和救济机制,通过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学校和家长通力合作、协同联动,共同预防和治理校园网络欺凌。

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条例》特别强调了“大平台”的特殊责任。

《条例》强化并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等。这意味着相关的“大平台”,在相应的互联网产品服务设计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行为习惯,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特殊保护规则,并且还要按规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条例》强调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为我国网络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明确方向,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平台企业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也为探索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机制贡献了“中国智慧”。

“平台企业内部部门林立,很多决策以及工作都围绕着企业利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往往处于边缘状态,这严重影响了平台企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效。”佟丽华建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内部协调机制,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从企业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等各方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明确企业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条例》再次强调网络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要求网络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佟丽华认为,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不仅需要网络企业尽快整合内部机制,也需要尽快提升内部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强化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重要作用。

记者 焦艳 白楚玄

来源:法治参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人,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人。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

平衡发展权和受保护权

日前,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三是坚持社会共治,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四是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条例》共7章60条,重点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和监督管理体制、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制度。《条例》凸显社会共治的新思路,其中对于各部门和地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条例》明确,一是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在近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条例》的出台,不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迈向新高度,同时在中国立法界也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条例》为实现数字时代中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中的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支撑。

他分析称,此次《条例》实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相比“专章”又更具有操作性,规则和职责也更加清晰、明确。

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

近年来,网络欺凌现象屡见不鲜,网络欺凌受害人呈现出低龄化、校园化趋势。在2022年11月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比例为7.0%;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6.1%。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在防治儿童网络欺凌方面有着积极探索,自国家到学校,从修订文件到出台法律,彰显出打击网络欺凌的决心和魄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条例》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并就“网络欺凌”首次作出前置预警式规范,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还明确提出,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同时,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这条规定补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救济手段,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措施避免网络欺凌事件造成更广泛传播,及时避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泄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支振锋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防治网络欺凌条款,并未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为受害人设置自助保护工具,《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规则优化,增加了对互联网平台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等工具的要求,极大提高了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欺凌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刘艳红认为,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专项立法,仅用一个条款来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内容上较为单薄,建构的治理机制尚不健全,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较为全面、立体的网络保护。

她建议,下一步要建立协同联动式校园网络欺凌、干预和救济机制,通过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学校和家长通力合作、协同联动,共同预防和治理校园网络欺凌。

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条例》特别强调了“大平台”的特殊责任。

《条例》强化并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等。这意味着相关的“大平台”,在相应的互联网产品服务设计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行为习惯,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特殊保护规则,并且还要按规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条例》强调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为我国网络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体系明确方向,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平台企业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也为探索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机制贡献了“中国智慧”。

“平台企业内部部门林立,很多决策以及工作都围绕着企业利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往往处于边缘状态,这严重影响了平台企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效。”佟丽华建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企业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内部协调机制,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从企业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等各方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明确企业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条例》再次强调网络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要求网络企业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佟丽华认为,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投诉举报机制,不仅需要网络企业尽快整合内部机制,也需要尽快提升内部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强化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重要作用。

记者 焦艳 白楚玄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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