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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吸粉”引流的电诈源头

2023-12-18 14:34

成立专门公司、招募人员,非法获取并出售“微信号四件套”,诱使他人“打粉”,其间还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陷入诈骗团伙的虚假投资理财圈套。11月30日,由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鲍某是一名90后。2020年10月,鲍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成立宣城市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后又招募孔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明知上线可能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其间,鲍某团伙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昵称、手机号、微信实名认证情况(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同时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俗称“打粉”)。鲍某以拉一人进群约140元、添加一个微信约160元的价格与上游犯罪团伙结算。至案发,鲍某共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出售给上游犯罪团伙“微信号四件套”信息13800多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实施犯罪过程中,鲍某安排龚某某负责接收话单、核实“打粉”情况、向上游犯罪团伙发送“微信号四件套”表格等具体业务,安排龚某某、孔某等3人担任小组长,负责每组客服“打粉”工作,并按照工资底薪、“打粉”提成等方式,给予龚某某、孔某等人3.6万余至9000余元不等的报酬。

在此期间,鲍某团伙的两名话务员在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案发后,鲍某退赔李某某、朱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两人谅解。

2021年8月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以鲍某、龚某某、孔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陈从伦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的行为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基于相关证据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为首的鲍某及作用相对较大的龚某某批准逮捕,并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事项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银行交易流水进行审计,对龚某某电脑中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以查实案涉“微信号四件套”的套数。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此案向宣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进行证据审查时,承办检察官陈从伦从公安机关提取的微信交易账单、微信及SKYPE软件聊天记录等所有电子数据入手,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刻画出本案的吸粉引流犯罪模式,从而排除了鲍某团伙与上游诈骗犯罪的通谋。同时从与上游犯罪团伙联系对接、获利、接受鲍某授意等情况审查,确定了龚某某等人的从犯地位。

在对电子账单的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中鲍某除自己收取上线转账外,还指示龚某某等人帮助收取、转移上线转账。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将鲍某非法获利的金额从一开始的39万元锁定为68万余元。

关于案件定性问题,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另外,鲍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四件套”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当前,为电诈‘吸粉’引流类犯罪已然衍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本案中,鲍某团伙在‘打粉’过程中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添加微信,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不仅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法律适用上择一重处,体现了对此类黑灰产业的从严打击,有助于对电信网络犯罪‘断源’。”承办检察官陈从伦说。

2022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宣州区检察院指控6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判处孔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6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在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时指出,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吴贻伙


成立专门公司、招募人员,非法获取并出售“微信号四件套”,诱使他人“打粉”,其间还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陷入诈骗团伙的虚假投资理财圈套。11月30日,由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鲍某是一名90后。2020年10月,鲍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成立宣城市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后又招募孔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明知上线可能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其间,鲍某团伙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昵称、手机号、微信实名认证情况(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同时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俗称“打粉”)。鲍某以拉一人进群约140元、添加一个微信约160元的价格与上游犯罪团伙结算。至案发,鲍某共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出售给上游犯罪团伙“微信号四件套”信息13800多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实施犯罪过程中,鲍某安排龚某某负责接收话单、核实“打粉”情况、向上游犯罪团伙发送“微信号四件套”表格等具体业务,安排龚某某、孔某等3人担任小组长,负责每组客服“打粉”工作,并按照工资底薪、“打粉”提成等方式,给予龚某某、孔某等人3.6万余至9000余元不等的报酬。

在此期间,鲍某团伙的两名话务员在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案发后,鲍某退赔李某某、朱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两人谅解。

2021年8月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以鲍某、龚某某、孔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陈从伦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的行为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基于相关证据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为首的鲍某及作用相对较大的龚某某批准逮捕,并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事项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银行交易流水进行审计,对龚某某电脑中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以查实案涉“微信号四件套”的套数。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此案向宣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进行证据审查时,承办检察官陈从伦从公安机关提取的微信交易账单、微信及SKYPE软件聊天记录等所有电子数据入手,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刻画出本案的吸粉引流犯罪模式,从而排除了鲍某团伙与上游诈骗犯罪的通谋。同时从与上游犯罪团伙联系对接、获利、接受鲍某授意等情况审查,确定了龚某某等人的从犯地位。

在对电子账单的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中鲍某除自己收取上线转账外,还指示龚某某等人帮助收取、转移上线转账。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将鲍某非法获利的金额从一开始的39万元锁定为68万余元。

关于案件定性问题,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另外,鲍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四件套”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当前,为电诈‘吸粉’引流类犯罪已然衍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本案中,鲍某团伙在‘打粉’过程中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添加微信,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不仅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法律适用上择一重处,体现了对此类黑灰产业的从严打击,有助于对电信网络犯罪‘断源’。”承办检察官陈从伦说。

2022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宣州区检察院指控6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判处孔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6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在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时指出,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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