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职务变动,魏筱春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魏筱春的辞职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12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职务变动,魏筱春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魏筱春的辞职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