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晚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安庆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安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工作程序和规范管理等要求,适度放宽申请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等条件。这意味着,更多困难群众将感受到低保政策的“温暖”。
修订后的《规程》,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综合认定。其中,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记载成员的影响,探索提出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按照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优化法定供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计算方式,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予以豁免。
以宜秀区杨桥镇宣店社区居民江双琴为例。其丈夫11年前因肝癌去世,生前因医疗费用较大,家中债务累累。其女儿已出嫁,有一辆旧代步车,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儿子34岁,体弱,未婚,在安庆务工,单位购买养老保险及公积金,收入一般。今年初,59岁的江双琴在家中意外摔倒,医疗康复支出较大,生活无法自理。在《规程》修订前,江双琴的情况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无法享受低保待遇。现在,江双琴本人被纳入农村C类低保,而其他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
《规程》细化刚性支出扣减标准,进一步明确因病支出、因学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的具体扣减办法和扣减额度,将租房、残疾康复等纳入刚性支出扣减范围。对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予以适度豁免,提高人均金融资产额度,1人户可上浮20%,2人户可上浮10%。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原则上仅有一辆且价格在8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拥有上述财产的,原则上仅有一辆且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额外计算其赡抚养能力。此外,适度放宽了在农村宅基地住房方面的限定。
鼓励乡镇(街道)采取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压缩低保审核确认时限。调整分类施保和低保金计发方式,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低保金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0%。规定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建立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低保对象向审核确认机关及时报告家庭人口、收支和财产变化情况,逾期未报告的可视情减发、停发低保金。另外,还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可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媒体记者 雷琳琳 通讯员 胡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