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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向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亮剑

2023-07-18 10:43   颍州晚报

颍州晚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创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中共阜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公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征集范围包括两方面问题——

涉嫌侵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具体情形如下:

盘踞在行业领域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滋扰企业、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严重侵害企业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

侵犯企业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人身权利类犯罪;

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企业和企业家财产类犯罪。

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具体情形如下:

错误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

对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行为有案不查、压案不办;

对涉企案件立而不侦、压案不查、久侦不结、久办不决,长期“挂案”问题;

对企业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外包、机械执法,或者以执法司法名义、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报复、勒索企业问题;

不严格区分企业家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简单捆绑”,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

违法乱用、滥用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期限羁押企业家;对于涉及企业重要岗位或专业人才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未能及时变更的;

在办理涉企刑事犯罪中,未能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问题;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对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财产,简单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对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等,简单一查了之、一扣了之、一冻了之的问题;对企业胜诉权益滥用执行权,搞“拖延”执行、“虚假”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到位率偏低问题;

处理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态度不端正,存在冷、硬、横、推情形,不认真处理、不及时反馈、超期限办理;对涉企冤错案件纠正不到位、不及时问题;

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征集方式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来电方式反映问题。特别注意,反映问题要具体、客观、真实,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诬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倡实名举报,对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企业家,可申请约见市县两级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面对面反映问题,政法机关将依规依法优先处置。

(记者 方松高 实习生 祝宝宇)

颍州晚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创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中共阜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公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征集范围包括两方面问题——

涉嫌侵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具体情形如下:

盘踞在行业领域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滋扰企业、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严重侵害企业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

侵犯企业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人身权利类犯罪;

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企业和企业家财产类犯罪。

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具体情形如下:

错误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

对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行为有案不查、压案不办;

对涉企案件立而不侦、压案不查、久侦不结、久办不决,长期“挂案”问题;

对企业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外包、机械执法,或者以执法司法名义、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报复、勒索企业问题;

不严格区分企业家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简单捆绑”,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

违法乱用、滥用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期限羁押企业家;对于涉及企业重要岗位或专业人才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未能及时变更的;

在办理涉企刑事犯罪中,未能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问题;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对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财产,简单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对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等,简单一查了之、一扣了之、一冻了之的问题;对企业胜诉权益滥用执行权,搞“拖延”执行、“虚假”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到位率偏低问题;

处理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态度不端正,存在冷、硬、横、推情形,不认真处理、不及时反馈、超期限办理;对涉企冤错案件纠正不到位、不及时问题;

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征集方式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来电方式反映问题。特别注意,反映问题要具体、客观、真实,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诬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倡实名举报,对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企业家,可申请约见市县两级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面对面反映问题,政法机关将依规依法优先处置。

(记者 方松高 实习生 祝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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