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7月11日正式入伏,“预热”天气将持续转入“火热”的高温时期。气温的逐渐走高,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发放高温津贴。谁能领取高温津贴?补贴标准具体是多少?什么情况下发放?近日,市民较为关切的问题,蚌埠市人社部门给予了解答。
问:国家对不同高温天气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
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 40℃以上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问:我省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2018年,安徽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到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以及在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以上(包括33℃)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津贴。
问:高温津贴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问: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问:用人单位可否因为高温停工或缩短了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用高温津贴冲抵工资?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了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问:高温天气下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问: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高温中暑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如果职工如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在蚌埠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处记者获悉到,近年来,蚌埠人社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监督和检查,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同时,人社部门积极落实劳动保障制度,对涉及高温津贴发放的环卫、建筑等行业进行重点指引,要求保证工作环境安全,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一系列“凉爽关怀”,在炎炎夏日为劳动者送去清凉,值得点赞。(许巧、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