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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2023-06-13 11:01   淮南日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鉴于国家和安徽省已制定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已没有保留和修改的必要。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议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7日在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市财政监督、推动依法理财、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财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监督在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予以废止。现将主要理由说明如下:

一是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上述立法依据明显不一致。

二是《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即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由于上位法对于财政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且适用于我市,《条例》已经没有修改的必要。

三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划至审计部门,《条例》实施主体已经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原因,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形成了《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2023年4月27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鉴于国家和安徽省已制定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已没有保留和修改的必要。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议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7日在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市财政监督、推动依法理财、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随着财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监督在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建议予以废止。现将主要理由说明如下:

一是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上述立法依据明显不一致。

二是《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即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由于上位法对于财政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且适用于我市,《条例》已经没有修改的必要。

三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划至审计部门,《条例》实施主体已经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原因,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形成了《关于废止〈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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