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实施以来,至今已颁布十周年,其持续加强了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征信记录被当成个人“经济身份证”,记录了公民过去的信用行为,并将对公民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约束和影响。
现摘取条例中“保障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救济权” 等主要章节知识,与消费者一起学习了解。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的同时,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诚信守法、珍爱个人征信记录,请勿相信不法分子所谓的“征信修复”骗局:1、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2、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如结清逾期贷款、履行代偿义务等)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3、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可以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处尤其需要提醒的是“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中提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企业主体因本身失信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相关机构对其信用信息开展修复管理。“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个人征信体系,个人征信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市场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删除不良征信”等均为偷换概念、虚假宣传,存在公民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等重大风险。请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擦亮双眼,掌握征信基础知识,谨防受骗。
供稿:平安产险安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