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律师行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该同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相融合。我们常说律师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是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专业优势,为全社会、为老百姓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均衡的法律服务,其核心内涵正是公益法律服务。那么公益法律服务具体包涵哪些内容呢?此次我们邀请到了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来为大家科普并谈一谈他们的想法。
嘉宾阵容
尉迟立君: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皖正所破产业务部负责人,中共党员、法学研究生、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协长三角律师业一体化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律协企业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律协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合肥市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整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1年度庐阳区优秀志愿者,华东三省一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入库人才,瑶海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六安仲裁委仲裁员,团中央反校园霸凌普法员,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志愿者,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法律与财税委员会顾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员,合肥市总工会职工法援律师,合肥市法律明白人,合肥市教体局“防性侵教育进校园”讲师。
唐雄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方向)、合肥市律师协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纠纷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王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合肥市总工会职工法援律师、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合肥市法律明白人。
访谈对话
主持人:什么是公益法律援助中心?您认为这种机构的设立有什么益处?
唐雄文: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此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陆续成立。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区县、市、省、全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均已成立,是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实施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持人:公益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可以展开说说吗?
唐雄文:公益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很多样,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等服务。
以刑事案件为例,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如果当事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主持人:请问您具体参加过哪些法律援助事件?对他们提供了什么具体帮助?
王朋:我依靠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妇联等平台办理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最多,主要分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民事主要以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主;刑事主要为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辩护。工会以解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为主,妇联主要代理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件。
现在以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举例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会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简单了解情况后会告知劳动者需要准备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劳动者准备好材料交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接到指派后,会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要求全程处理案件。首先约见劳动者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及风险,指导劳动者收集整理证据,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其次律师会到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材料和委托代理手续;其次在立案后的调解期间,告知劳动者调解的注意事项,调解不成会安排开庭;其次在开庭前,律师会告知劳动者携带证据原件出庭,告知开庭流程、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公开审理,征询是否申请回避,确定代理意见。再次在开庭时,律师会代为宣读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举证质证,互相发问,回答问题,参与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最后在领取裁判文书后,律师会询问劳动者是否服从裁判文书,如果不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服判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劳动者本阶段的法律援助已经结束,如果后期还需要法律援助,劳动者需要再次准备相关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主持人:您觉得目前社会上关于法律援助机制这一块还需要什么改进或完善的地方?
王朋: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生效实施,法律援助各方面机制更加完善,不管是从法律援助申请方面,还是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监督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济上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死刑、无期徒刑),二是案件的类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范围。
虽然法律援助对被援助者是无偿的,但法律援助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也正是因为此原因所以法律援助还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经济方面就是要求困难才可以,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与此同时,国家也考虑到了有些经济不困难的人也应该给予法律援助,所以规定了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特殊情形,比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国家还考虑到有些人群已经过其他部门认定为经济困难,不需要再次审查,所以规定了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应该有所限制,一方面考察案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考虑对律师业务创收的影响。从《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来看,援助的范围基本上是赡养、抚养或劳动报酬、人身损害等生活必要费用的案件,面对的人群处于弱势,经济状况也不好。另外,如果全部案件或过多的案件类型纳入到法律援助,那么律师收费的商业案件会大大减少,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现有的范围相对来说恰到好处,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财政负担和律师业务。
个人认为法律援助机制是相对完善的,现实中主要会遇到受援人疑惑法律援助是否会尽心尽力搞好,总觉得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律师在办理过程中会不尽心。因此《法律援助法》中也对律师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监督机制,比如开庭前各种谈话告知,开庭时旁听打分,对卷宗整理进行打分,结案后回访受援人,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等。法律援助更加规范、透明。
主持人:是什么促使您一直坚持做公益援助?您的积极性从何而来?
尉迟立君:“做律师就要有颗公益心”,我在从事律师执业之初,便是这么想的。这可能与我之前从事的职业有关,在成为执业律师之前,我在医院的医护岗工作了九年,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而律师职业与之有相通点,就是那义不容辞的公益心。再者,随着我执业年限的增多,办理公益援助案件的增加,在我内心也逐渐强化了律师是“人民律师”的信念。在法律行业有这样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当仁不让。对律师的本质属性有了认识,才能真正发自内心地开展公益援助,借用一位律师前辈的话说就是,我们律师做公益援助,不仅“要我做”,更得“我要做”,而且“做得好”,努力“做持久”,从而让公益法律服务,成为律师的生活习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常态。通过一个个援助案件,既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实现了我的人生价值。所以说坚持并积极地做公益援助是我的初心使然,也是我职业的本质属性。
主持人:您是如何看待胜诉率与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之间的关系?
尉迟立君:客户满意度(胜诉率)是法律援助质量高低的特征之一,有的主管部门则直接运用案件“胜诉率”对“案件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的疑问予以回答。实际上,胜诉率和案件数量有关,办理过三五个案件比办理过数百个案件要维持高胜诉率显然要容易得多,统计学上的规律是案件量越大胜诉率才越可靠。而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性本身的关系大,和个案的胜诉率没有必然的联系。律师能办理法援案件,都是法援中心在其律师库里指派的,不是社会关注度高,胜诉就高,也不是哪一位律师胜诉率高就指派哪一位律师,因为法援案件多种多样,保证法援案件的办理质量,是法援中心和办理法援案件的律师,共同追求的目标。
所以,我们一般人是非常关注“胜诉率”这个词,但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案件办理质量或当事人的满意度,可能会更贴切些。
主持人: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社会尊重)如何权衡?
唐雄文: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两者之间即矛盾又统一,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互相成就。
首先,毫无疑问,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律师创收更多地考虑到律师、律所的经济收益问题,以收入高低作为衡量指标。而公益活动,更多地是在讲奉献,讲社会价值,不能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用,不能获得经济回报,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但两者之间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生理上的需求是最低层次的需要,最高阶段的需求是自我实现。律师的成长路径,往往也符合这一规律。在律师执业初期,因为收入微薄,需要挣钱养家糊口,满足自己和家人的生存的需要,更加看重创收。但解决掉了基本生存问题,随着律师职业生涯的成长,到了一定的层次,其可能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很多律师“律而优则仕”,成长到一定阶段后,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公平正义事业增光添彩。从这一点来说,律师创收高了,经济条件好了,能够提升律师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公益活动,虽然无法获利,但有时候能够给律师带来一定的社会声誉。随着律师知名度(尤其是美誉度)的提升,会让更多的当事人知道该律师、信任该律师,遇到法律问题时也更愿意委托该律师,往往会对律师的成长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看,律师坚持从事公益活动,是一项长期获益的事情。
所以,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两者可以相互结合,种善因,得善果。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与人为善,帮助他人,让自己、家人、社会获得愉悦幸福,总归是一件正确的事情。
王朋:一般刚执业的律师还没形成自己稳定的案源,有相对充足的时间,为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必然会更多的参与公益活动,创收与公益活动的矛盾并不明显。随着律师的成长,自身的案源已经发展起来,每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商业案件和参与公益活动都会占用时间,如果参与公益活动占用的时间多,那么商业案件占用的时间就会少,创收会受到影响,虽然公益活动也会有补贴,但是补贴难以与收费案件相提并论,此时就需要适当分配。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作为法律工作者,除了考虑自身的创收以外,还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是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可以在兼顾创收的同时尽可能的参加公益活动,因为律师的时间相对自由,可以有自己的计划,而且公益活动一般相对简单轻松,并不会耽误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律师创收越多,其在法律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越重要,地位也越高,从权利义务相对等来看,更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公益活动。
尉迟立君:“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这两者用“权衡”来比较,不是很准确。我个人理解,两者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前面我提到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坚持并积极地做公益援助是我的初心使然,也是我职业的本质属性。不管是老百姓还是律师,都需要对“律师”这个职业的属性定位,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这是广大老百姓对律师创收问题理不理解的出发点,也是律师愿不愿意从事公益援助服务的归宿点。认准了定位,你就会理解,律师从事公益活动,不是“牺牲”自己的时间,而是“占用”自己的时间,公益活动天然是律师职业的一部分。公益法律援助服务基本上都是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事多、面广、题难,需要律师的公益心,更需要律师的专业性。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而律师职业具有人民属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着法治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把律师当作“事业”来做,这又是我“立业”的途径。相反,一个唯利是图的职业、一支背离公益的队伍,必然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也必然不会长久,这一职业也必然没有“创收”。
一名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品牌度,很重要的一点是,就是要经常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我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得到了认可,收获了荣誉,我作为一名律师的底气就更足。所以,在律师行业,不能单纯的抛开创收谈公益,更不能抛开公益谈创收,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由此可见,鼓励更多的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服务、让更多的律师持续性从事公益法律服务,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在加深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弘扬律师人民性、公益性的属性,宣传优秀公益律师的同时,还应当发挥律师、律所、律协和政府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刘慧 舒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