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检察院消息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公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建某甲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初,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建某甲商量生产、销售假减肥产品,并购买配料西布曲明、荷叶粉、胶囊壳、压片模具。建某甲找来被告贾某某参与,开始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减肥胶囊和压片,期间建某乙帮忙生产、收发快递等。建某甲采取微信、快递等方式,将生产的减肥产品销往广东、辽宁、安徽等地,利用他人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收取货款147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办理王某销售假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后,通报给公安机关。2021年7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立案侦查,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简易板房内生产窝点抓获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2021年12月7日,禹会区院作为公益诉讼立案审查。2022年5月24日,禹会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某甲、贾某某、建某乙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70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2日4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建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建某乙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民事部分判如所请。本案中违法人员作案手段隐蔽,采取网络销售、电子支付等销往全国多地,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深挖细查、全链条打击,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守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