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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启动

2023-02-17 09:49   颍州晚报

颍州晚报讯  为从源头上解决制约环境质量提升的环境污染问题,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阜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阜阳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坚持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作为落实“减存量”“关污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助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整治目标是,在2018—2021年已完成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清单式、台账式、动态化、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措施长期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进行清理;对不涉及上述取缔关闭情形且具备整顿规范条件的企业,要督促指导完善有关手续,依法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方案》明确整治范围为以城乡结合部、城镇建成区已拆迁闲置工地以及工业园区内厂中厂、镇村闲置车间等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其中2至11月为清理整治阶段,12月为总结提升阶段。

在清理整治阶段,各地根据排查结果,对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清理整治,严禁“一刀切”。“取缔关闭”类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11月底前全部取缔关闭到位;“整顿规范”类企业要制定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节点,逐一整改到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序时推进问题整改,适时开展清理整治“回头看”,严防已经清理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抓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要充分认清“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的重要意义。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林长、河长等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市环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量化问责,对“散乱污”企业排查上报数量过少的县市区,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警示片拍摄重点区域;对排查工作不细、整改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并将整治结果纳入对属地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链接

“散乱污”企业

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经信、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制造加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切割加工、水泥制品、煤和矸石破碎加工(含煤球等)、粮食饲料加工、碎石厂、不规范搅拌站、汽车维修(抛光、打磨)、小食品加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陶瓷烧制、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大盘香生产、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经营性停车场、物流集散地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制造加工行业。

(楚楠楠)

颍州晚报讯  为从源头上解决制约环境质量提升的环境污染问题,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阜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阜阳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坚持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作为落实“减存量”“关污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助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整治目标是,在2018—2021年已完成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清单式、台账式、动态化、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措施长期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进行清理;对不涉及上述取缔关闭情形且具备整顿规范条件的企业,要督促指导完善有关手续,依法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方案》明确整治范围为以城乡结合部、城镇建成区已拆迁闲置工地以及工业园区内厂中厂、镇村闲置车间等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其中2至11月为清理整治阶段,12月为总结提升阶段。

在清理整治阶段,各地根据排查结果,对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清理整治,严禁“一刀切”。“取缔关闭”类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11月底前全部取缔关闭到位;“整顿规范”类企业要制定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节点,逐一整改到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序时推进问题整改,适时开展清理整治“回头看”,严防已经清理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抓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要充分认清“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的重要意义。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林长、河长等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市环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量化问责,对“散乱污”企业排查上报数量过少的县市区,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警示片拍摄重点区域;对排查工作不细、整改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并将整治结果纳入对属地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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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

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经信、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制造加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切割加工、水泥制品、煤和矸石破碎加工(含煤球等)、粮食饲料加工、碎石厂、不规范搅拌站、汽车维修(抛光、打磨)、小食品加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陶瓷烧制、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大盘香生产、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经营性停车场、物流集散地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制造加工行业。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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