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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发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原创 2020-12-29 10:52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局发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0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经营者、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乱涨价、乱收费。

四、旅行社、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收费公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揽和组织接待游客。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

五、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停车场、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各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在食盐价格放开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确保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药品经营企业(门店)应使用规范的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收费公示牌,不得在节日期间随意乱涨价、乱收费。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该局发布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0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经营者、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乱涨价、乱收费。

四、旅行社、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收费公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揽和组织接待游客。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

五、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停车场、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各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在食盐价格放开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确保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药品经营企业(门店)应使用规范的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收费公示牌,不得在节日期间随意乱涨价、乱收费。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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