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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区将集中开展宠物诊所专项整治

©原创 2020-10-21 10:1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在宠物消费日趋多元、宠物医院越开越多、“宠物经济”日盛的今天,“阿猫阿狗”的事已经成了大事。动辄成千上万元的动物诊疗费、不同医院对同一项目的收费大相径庭、无证经营、无证行医、处方不规范等行业乱象频出。根据《滁州市区宠物诊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集中开展工作。

重点整治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诊疗业务问题;无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配备不全或未经注册备案开展诊疗活动问题;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诊疗设备问题;非法处理医疗废物问题。

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10月18日前)

各单位对辖区内宠物诊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9日-11月10日)

坚持分类整治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不同整治形式,务求整治成效。

1.对不满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宠物医院,属地农业农村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其取缔关闭;对满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但相关手续不全的宠物医院,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对无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配备不全或未经注册备案开展诊疗活动的宠物医院,依法查处。

2.对于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宠物医院,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无证开展放射诊疗业务的,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非法处理医疗废物的,应指导其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

市生态环境局及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整治情况开展抽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属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案查处,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在宠物消费日趋多元、宠物医院越开越多、“宠物经济”日盛的今天,“阿猫阿狗”的事已经成了大事。动辄成千上万元的动物诊疗费、不同医院对同一项目的收费大相径庭、无证经营、无证行医、处方不规范等行业乱象频出。根据《滁州市区宠物诊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集中开展工作。

重点整治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诊疗业务问题;无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配备不全或未经注册备案开展诊疗活动问题;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诊疗设备问题;非法处理医疗废物问题。

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10月18日前)

各单位对辖区内宠物诊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9日-11月10日)

坚持分类整治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不同整治形式,务求整治成效。

1.对不满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宠物医院,属地农业农村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其取缔关闭;对满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但相关手续不全的宠物医院,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对无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配备不全或未经注册备案开展诊疗活动的宠物医院,依法查处。

2.对于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宠物医院,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无证开展放射诊疗业务的,应指导其于11月10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非法处理医疗废物的,应指导其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

市生态环境局及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整治情况开展抽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属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案查处,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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