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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最高奖10万元

©原创 2020-09-27 09:3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滁州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罚金的,按罚金的10%以内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可叠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 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 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对不能核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按照案件所涉及的出版物数量予以奖励。其中,经鉴定属于违禁出版物的,按每册(份、张、盒)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按每册(张、盒)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报纸、期刊的,按每份(册)0.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

对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按照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五)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1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六) 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5万元至1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 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八) 举报新闻敲诈、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 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八项执行。

(十) 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或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滁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

(十一) 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扫黄办与“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商议,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滁州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罚金的,按罚金的10%以内予以奖励。此项奖励可叠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 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 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1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对不能核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按照案件所涉及的出版物数量予以奖励。其中,经鉴定属于违禁出版物的,按每册(份、张、盒)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按每册(张、盒)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报纸、期刊的,按每份(册)0.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核算奖励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奖励。

对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按照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五)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1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六) 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5万元至1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 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八) 举报新闻敲诈、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行政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拘役的,根据拘役的轻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70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予有期徒刑的,按照刑期的不同给予举报人7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 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八项执行。

(十) 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或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滁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10万元。

(十一) 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扫黄办与“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商议,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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