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凤阳县发布通告 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原创 2020-09-16 10:0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凤阳县人民政府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凤阳县城市和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路及公路设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秋收期间全县城市和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所有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品,严禁在公路两侧沟渠和道路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坚决杜绝一切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污染公路的行为,确保凤阳县境内公路路面畅通、清洁、卫生。凡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等造成交通阻塞,影响交通安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大对全县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蔓延。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上打场晒粮等行为进行巡查整治,及时制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劝导公路两侧村庄群众充分认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对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经劝阻而未清理的依法予以清理,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因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交通公用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损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凤阳县人民政府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凤阳县城市和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路及公路设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秋收期间全县城市和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所有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品,严禁在公路两侧沟渠和道路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坚决杜绝一切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污染公路的行为,确保凤阳县境内公路路面畅通、清洁、卫生。凡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等造成交通阻塞,影响交通安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大对全县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蔓延。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上打场晒粮等行为进行巡查整治,及时制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县交通、公路路政、城管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劝导公路两侧村庄群众充分认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对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经劝阻而未清理的依法予以清理,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因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交通公用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损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在公路上实施打场晒粮等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