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中都大道北延(紫东社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中都大道北延(紫薇小学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中都大道北延(紫东社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征收公告
征收范围图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和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琅琊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都大道北延(紫东社区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1万㎡,涉及被征收户约174户。
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物业管理及选房规定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房屋评估价值结算、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结算。
2. 安置地点及物业管理
用于本次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清琅别院二期、菱溪花园二期、西涧花园三期期房。
安置后物业费由被安置人按该安置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自行支付;公共能耗、二次供水等费用据实按有关规定均摊。
3.选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时,原则上按下列方式
选房:(1)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在50㎡(含50㎡)以上,最大可以选择100㎡户型安置房,70㎡(含70㎡)以上最大可以选择120㎡户型安置房。(2)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一律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选房);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40㎡(含40㎡)的,可选择与剩余面积相近的一套安置房。
4.选房方式:安置小区建成交付后,依据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户型,按照《琅琊区安置房选房细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楼室号。
六、个人合法商业房补偿
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载用途为商业房的,原则上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安置小区中购买与被征收商业房面积相近的商业房。若无匹配的户型,允许增购,增购面积不超出所选商业房的一个完整开间。购买及增购的面积按所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七、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
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或产权人作出承诺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后,经过认证且公示三天无异议)的,根据地块商业氛围结合主次干道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住宅,沿明珠巷补助4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200元/㎡;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明珠巷补助3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200元/㎡。
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拆除。若承租人是本单位职工,符合房改政策,且积极配合动迁,先搬迁交房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租住的市直管公房,且是承租人唯一住房,承租住房面积低于50㎡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产权人。
九、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方式及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选择现房安置的,住宅房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费;商业房给予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两次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住宅房给予两次搬迁费并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商业房给予两次搬迁费并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费;非住宅房给予四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搬迁费。
(二)相关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8]7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列优惠。
(一)个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1.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优惠后整个地块同面积部分优惠均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均价差价200元/㎡左右。
2.个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的,每户最大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不增购不给予货币奖励;还允许最大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购买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超出面积部分购买价格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的,剩余面积可享受货币补偿优惠政策。
(二)个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1.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面积的25%,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值的奖励。
2.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面积给予18个月过渡奖励。
(三)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的奖励(按认证面积)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住宅,沿明珠巷给予6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3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明珠巷给予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住宅,沿明珠巷给予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明珠巷给予2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1.为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仅限住房和证载营业用房),奖励期限为30天。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约期限内前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按有效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此后,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在规定日期(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7日内)前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公司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仅限住房和证载营业用房),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十一、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的房屋处理
对于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工作组入户调查时突击建设的附属物、突击装饰的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予补偿。
十二、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辖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于房屋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行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则上征收时不作为分户依据,按照一户予以认证。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好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五、本方案由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中都大道北延(紫薇小学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征收公告
征收范围图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和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琅琊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都大道北延(紫薇小学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万㎡,涉及被征收户约149户。
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物业管理及选房规定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房屋评估价值结算、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结算。
2. 安置地点及物业管理
用于本次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清琅别院二期、菱溪花园二期、西涧花园三期期房。
安置后物业费由被安置人按该安置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自行支付;公共能耗、二次供水等费用据实按有关规定均摊。
3.选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时,原则上按下列方式选房:(1)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在50㎡(含50㎡)以上,最大可以选择100㎡户型安置房,70㎡(含70㎡)以上最大可以选择120㎡户型安置房。(2)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一律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选房);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40㎡(含40㎡)的,可选择与剩余面积相近的一套安置房。
4.选房方式:安置小区建成交付后,依据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户型,按照《琅琊区安置房选房细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楼室号。
六、个人合法商业房补偿
征收个人合法产权证载用途为商业房的,原则上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安置小区中购买与被征收商业房面积相近的商业房。若无匹配的户型,允许增购,增购面积不超出所选商业房的一个完整开间。购买及增购的面积按所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七、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
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或产权人作出承诺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后,经过认证且公示三天无异议)的,根据地块商业氛围结合主次干道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住宅,沿紫小巷、变电所巷补助4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200元/㎡;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紫小巷、变电所巷补助3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200元/㎡。
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拆除。若承租人是本单位职工,符合房改政策,且积极配合动迁,先搬迁交房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租住的市直管公房,且是承租人唯一住房,承租住房面积低于50㎡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产权人。
九、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方式及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选择现房安置的,住宅房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费;商业房给予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两次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住宅房给予两次搬迁费并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商业房给予两次搬迁费并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费;非住宅房给予四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搬迁费。
(二)相关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8]7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列优惠。
(一)个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1.给予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一定价格优惠,优惠后整个地块同面积部分优惠均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均价差价200元/㎡左右。
2.个人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的,每户最大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不增购不给予货币奖励;还允许最大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购买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超出面积部分购买价格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的,剩余面积可享受货币补偿优惠政策。
(二)个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1.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面积的25%,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值的奖励。
2.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面积给予18个月过渡奖励。
(三)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的奖励(按认证面积)
1.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住宅,沿紫小巷、变电所巷给6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3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紫小巷、变电所巷给予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住宅,沿紫小巷、变电所巷给予3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2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紫小巷、变电所巷给予2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1.为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仅限住房和证载营业用房),奖励期限为30天。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约期限内前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按有效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此后,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在规定日期(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7日内)前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公司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仅限住房和证载营业用房),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十一、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的房屋处理
对于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工作组入户调查时突击建设的附属物、突击装饰的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予补偿。
十二、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辖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于房屋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行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则上征收时不作为分户依据,按照一户予以认证。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好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五、本方案由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