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楼市频道 大皖客户端讯 近两年来,小家联行、乐伽、嗨客、匠寓等长租公寓陆续“爆雷”跑路,搅混了合肥住房租赁市场。这些住房租赁企业左手收着租客的钱,右手拖欠房东的钱,然后忽然“人间蒸发”,导致租客与房东双双受损,引发矛盾冲突,甚至危及社会稳定。9月7日,住建部发出《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企业“爆雷”任性跑路现象将得到遏制。
非居住空间出租罚款10—50万元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其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真实。《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无论是房东、租客,还是中介,在住房租赁活动中,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另外,房东、住房租赁企业和租赁信息平台,都必须保证租赁住房位置、面积、价格、属性等真实性。为保证真实性,《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住房租赁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度。
二是安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出租住房须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三是规范。对于住房租赁市场中存在的诸多情况,《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比如,租金问题。《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更是做出明确的规定,禁止八大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2、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3、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4、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5、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6、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7、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一旦违反,将受到严格的处罚。例如,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鼓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另外,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警惕“高收低租”抵制低价诱惑
对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问题,合肥市早有防范,近日更有多个部门、协会对住房租赁市场消费风险发出预警。
9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消费风险提示》,向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市民进行风险提示:
一是,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要选择规范且市场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是,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在出租或承租房屋过程中,警惕“高收低租”“长收短付”带来的市场风险,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提高警惕,抵制低价诱惑;
三是,建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议使用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约;
四是,留存证据,及时投诉。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存在“爆仓”“跑路”情形的,要及时报警。
9月3日,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合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也联合发出《住房租赁交易风险提示》,提醒住房租赁当事人7大注意事项,包括:
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核查租赁住房房源真实性、警惕出租或承租非市场租金住房、推广采用示范合同文本、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拒绝高佣金委托开展租赁住房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报案等。
随着《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及监管部门执法严格,合肥住房租赁企业“爆仓”“跑路”情形将会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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