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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原创 2020-08-11 16:2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美好全椒消息,为切实解决全椒县城区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清朗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餐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产生油烟排放餐饮经营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治油烟污染。

(一)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通过ISO9001:2016质量体系认证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的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应当具有维修、按期保养等售后服务,谨防购买未经质量体系认证、未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和无售后服务的假冒伪劣产品。

(二)餐饮经营业主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签订清洗维护合同,确保设施正常稳定有效运行。

三、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别单独收集,严禁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交给经专业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或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饮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门户网站公开,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素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美好全椒消息,为切实解决全椒县城区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清朗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餐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产生油烟排放餐饮经营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治油烟污染。

(一)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通过ISO9001:2016质量体系认证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的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应当具有维修、按期保养等售后服务,谨防购买未经质量体系认证、未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和无售后服务的假冒伪劣产品。

(二)餐饮经营业主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签订清洗维护合同,确保设施正常稳定有效运行。

三、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别单独收集,严禁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交给经专业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或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饮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门户网站公开,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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