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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亮剑”护航绿水青山 三被告人非法采砂获刑

©原创 2019-12-19 19:4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为采挖砂石以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护购买一条采砂船。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护找到被告人刘某陆,商议由刘某护、刘某陆维修船只及试采砂,王某某许诺采得砂后免费赠送三船砂给刘某护作为报酬。王某某以每月1200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陆负责采砂船驾驶、修理等事宜。案发前已支付工资30000元,尚欠7500元。

同年7月初,三被告人在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某村(南漪湖)西北2公里处(郎溪县与宣州区交界处)方圆50亩内非法采挖湖砂1600吨,其中1000吨砂石由被告人王某某散卖他人,600吨砂石(价值18400元)作为被告人刘某护参与的获利,被告人刘某护销售得款40000元,后离开。

同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在该区域内非法采矿挖砂数量共计12370.11吨。其中,采挖的2520吨砂石(包括上述1600吨砂石)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樊某、李某等人,经鉴定,南漪湖产自然砂在2018年2月至12月的市场批量平均中准价格为115元/吨,共计价值289800元;采挖的9499.03吨砂石以每吨105元至11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邢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至南京市某建材公司。销售金额以每吨110元计算,合计为1044893.3元。2018年2月,邢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砂石351.08吨。

经检测,南漪湖湖砂主要物相为石英,含量达到70%以上。另查明,南漪湖宣州区区域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宣州区水利局从未对该区域办理任何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矿砂,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非法采砂数量共计12019.03吨,涉案价值为1334693.3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护非法采砂数量为600吨,涉案价值为18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展示了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江一湖”、“砂霸”专项整治的新成果。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中,宣州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为“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李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为采挖砂石以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护购买一条采砂船。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护找到被告人刘某陆,商议由刘某护、刘某陆维修船只及试采砂,王某某许诺采得砂后免费赠送三船砂给刘某护作为报酬。王某某以每月1200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陆负责采砂船驾驶、修理等事宜。案发前已支付工资30000元,尚欠7500元。

同年7月初,三被告人在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某村(南漪湖)西北2公里处(郎溪县与宣州区交界处)方圆50亩内非法采挖湖砂1600吨,其中1000吨砂石由被告人王某某散卖他人,600吨砂石(价值18400元)作为被告人刘某护参与的获利,被告人刘某护销售得款40000元,后离开。

同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在该区域内非法采矿挖砂数量共计12370.11吨。其中,采挖的2520吨砂石(包括上述1600吨砂石)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樊某、李某等人,经鉴定,南漪湖产自然砂在2018年2月至12月的市场批量平均中准价格为115元/吨,共计价值289800元;采挖的9499.03吨砂石以每吨105元至11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邢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至南京市某建材公司。销售金额以每吨110元计算,合计为1044893.3元。2018年2月,邢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砂石351.08吨。

经检测,南漪湖湖砂主要物相为石英,含量达到70%以上。另查明,南漪湖宣州区区域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宣州区水利局从未对该区域办理任何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矿砂,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陆非法采砂数量共计12019.03吨,涉案价值为1334693.3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护非法采砂数量为600吨,涉案价值为18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展示了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江一湖”、“砂霸”专项整治的新成果。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中,宣州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为“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李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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