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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 刘志武涉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原创 2019-11-20 20:0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20日下午,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舒城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二例涉黑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间,方林生(已判决)在舒城县城关镇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瓷砖等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方林生为索要非法高利放贷本息,并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以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刘志武为该组织一般成员。2016年8月一天下午,方林生带领董海忠、金磊、胡祥以及被告人刘志武、刘宗涛、周楠楠、顾波与程建(已判决)一方在杭埠镇工业园区持械斗殴,斗殴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5月一天中午,方林生带领被告人刘志武、周楠楠、刘宗涛、顾波将拖欠方林生非法高利放贷利息款的邓某某,带至商务会所及酒店进行看管,其间,不允许邓某某休息,并对其实施殴打。次日下午,邓某某筹集5万元偿还方林生才得以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陶倩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20日下午,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舒城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二例涉黑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间,方林生(已判决)在舒城县城关镇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瓷砖等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方林生为索要非法高利放贷本息,并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以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刘志武为该组织一般成员。2016年8月一天下午,方林生带领董海忠、金磊、胡祥以及被告人刘志武、刘宗涛、周楠楠、顾波与程建(已判决)一方在杭埠镇工业园区持械斗殴,斗殴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5月一天中午,方林生带领被告人刘志武、周楠楠、刘宗涛、顾波将拖欠方林生非法高利放贷利息款的邓某某,带至商务会所及酒店进行看管,其间,不允许邓某某休息,并对其实施殴打。次日下午,邓某某筹集5万元偿还方林生才得以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陶倩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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