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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芜湖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原创 2019-11-15 20:4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驾车前贪杯,驾车后伤悲。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民众共识。酒后开车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一男子以身试法,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两路交叉口时,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电话报警,陈某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当日20时20分许,出警民警赶到现场,随后将被告人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6.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被害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汪小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驾车前贪杯,驾车后伤悲。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民众共识。酒后开车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一男子以身试法,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两路交叉口时,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电话报警,陈某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当日20时20分许,出警民警赶到现场,随后将被告人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6.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被害一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汪小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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