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霍邱发布9月25日发布了来源于该县法院的消息说,一名四川男子流窜到霍邱县飞车抢夺财物,逃亡十四年后终获刑。
记者从该发布了解到,四川一男子吴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财物,跨省区流窜作案两起,2005年11月15日以涉嫌抢夺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3日被云南省怀仁县公安民警抓获,逃亡十四年后终落法网。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飞车抢夺案,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五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戴头盔驾驶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从霍邱县姚李镇农业银行尾随黄某至霍邱县姚李镇小店村塘堰组老312国道处,趁黄某不备,将其装有53000元人民币的塑料编织袋抢走,并致黄某摔倒受伤(轻微伤)。
2005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柳家边村尾随被害人何某,趁何某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篓内的一个黑色双带布包抢走,包内有何某刚从银行提取的15000余元现金及夏新A80手机等物品。2005年10月9日,溧水公安将依法扣押的夏新A80手机和12000元发还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应当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龚掌立 霍政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