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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男子飞车抢夺财物,逃亡十四年终获刑

©原创 2019-09-23 10:1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川一男子吴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财物,跨省区流窜作案两起,2005年11月15日以涉嫌抢夺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3日被云南省怀仁县公安民警抓获,至此在其逃亡十四年后终落法网。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9月23日了解到,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飞车抢夺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戴头盔驾驶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从霍邱县姚李镇农业银行尾随黄某至霍邱县姚李镇小店村塘堰组老312国道处,趁黄某不备将其装有53000元人民币的塑料编织袋抢走,并致黄某摔倒受伤(轻微伤)。

2005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柳家边村尾随被害人何某,趁何某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篓内的一个黑色双带布包抢走,包内有何某刚从银行提取的15000余元现金及夏新A80手机等物品。2005年10月9日,溧水公安将依法扣押的夏新A80手机和12000元发还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应当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五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龚掌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川一男子吴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财物,跨省区流窜作案两起,2005年11月15日以涉嫌抢夺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3日被云南省怀仁县公安民警抓获,至此在其逃亡十四年后终落法网。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9月23日了解到,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飞车抢夺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戴头盔驾驶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从霍邱县姚李镇农业银行尾随黄某至霍邱县姚李镇小店村塘堰组老312国道处,趁黄某不备将其装有53000元人民币的塑料编织袋抢走,并致黄某摔倒受伤(轻微伤)。

2005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柳家边村尾随被害人何某,趁何某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篓内的一个黑色双带布包抢走,包内有何某刚从银行提取的15000余元现金及夏新A80手机等物品。2005年10月9日,溧水公安将依法扣押的夏新A80手机和12000元发还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应当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五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龚掌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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