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3月13日从霍山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来源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霍市企听字(2019)1号),该公告涉及霍山县正朋建材有限公司等144户企业。
据悉,由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案,已经该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止2018年6月30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报,经该局2018年11月14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至案发时止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第3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该局将依法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企业拟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肖与生 联系电话:5031105
联系人: 倪 华 联系电话:5031105
霍政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