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祁门县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七千元,同时被责令在半年内在指定的地点补种杉木1000株,并保证成活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实施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在受到刑事处罚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悔罪,且当庭自愿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