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4月2日,入室抢婴案即将在泰安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月3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获取的起诉书上看到,4名被告人被控“拐卖儿童罪”。被害人姜甲儒母亲乔守芬认为,“人贩子”行径恶劣,入室抢走孩子,还打伤爷爷,应该追究抢劫罪和拐卖儿童罪。那为何没有被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大皖新闻记者也邀请了律师进行解析。
起诉书曝光抢婴细节,4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拐卖儿童罪
3月3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经审查查明,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被告人曾某孩与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东寻找合适的男孩。
被告人吕某东经人介绍,认识了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被告人袁某某,吕某东将偷小孩卖的想法告知袁某某,让袁某某帮忙寻找合适的男孩并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袁某某为吕某东提供了同村的姜家有二胎男孩、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带吕某东到姜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断线钳、撬棍、手电筒等工具来到姜家,三人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中,被告人曾某孩、王某东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妇,被告人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随后三人离开。
次日,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三人瓜分。2024年1月,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是到家里来抢走孩子的,还打伤了爷爷。”被害人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说,她认为应该指控抢劫罪和拐卖儿童罪,希望在法庭上,严惩四名“人贩子”。
律师解析:为何没有指控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起诉书指控罪名,四名嫌疑人均被指控拐卖儿童罪。3月31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进行解析,其认为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
本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预谋并实施了抢走姜甲儒的行为,将其卖给济宁一户人家,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拐卖儿童获利,并非为了抢劫财物,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是为了控制孩子的家人以顺利抢走孩子,而非为了夺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并且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客体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对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但伤害行为是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手段行为,并非以伤害老人身体为目的,而伤害结果可能也未达到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四个人都被指控为一个犯罪行为,但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付建说。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见习记者 魏顺顺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