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充满敌意、极其不负责任、毫无学理依据的恶意评审,却要了断一个优秀青年学者的学术生命。试问,这合理么?”
日前,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署名文章《“恶意评审”如何评价和运用?基于武汉大学一篇博士论文评审意见的分析》中表示,“本人指导的一篇博士论文,遭遇了恶意评审。这篇评审意见违背了学术评审基本原则,与评审者所展现出的学识有限,水平不足以承担如此严肃的学术评议工作相比,其评审态度之傲慢、判断之武断、标准之主观,让人叹为观止。”
5月12日,上述吕德文署名文章发表在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新乡土”等账号上,引发舆论热议。
5月13日下午,武汉大学社会学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吕德文教授文章反映问题,学院已经知晓并介入。“学校有申诉机制,因为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我们学院已经介入并先向学校反映了这一情况。”
吕德文在前述文章中表示,学术评审是学术生产机制的核心制度,已广泛运用于成果发表、项目评审、职称评定、人才评价等领域。近年来,为避免人情干扰,双向盲审(评审者和被评审者均匿名)制度被广泛使用。但是盲审制度也制造了恶意评审现象,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术评价的公正性,评审人的合理权益,侵害了学术创新。
让吕德文“鸣不平”的这篇博士论文题目是《县域社会中的商人群体及其经营行为——基于阳县的田野调查》。他所引述的匿名评审意见对这篇博士论文的总体评价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辩。
其中,评审意见否定了该论文的选题,认为“商人涉及各行各业、不同规模的经营类型,选择一个细分行业进行研究就不容易了,还覆盖几十万人口的县域全体商人、覆盖不同时代,选题过于宏大,非常难驾驭”。
在吕德文看来,学位论文的选题,既可以是宏观问题,也可以是中观问题,还可以是微观问题,其合理与否,和论题是否宏大、是否容易驾驭没有任何关系,只和研究可行性有关。这一评价既违背了学术评审的科学性原则,也违背了创新原则。博士论文是青年学者的第一个正式作品,创新性是关键要求。论文选题“难驾驭”,恰恰说明选题具有前沿性和研究难度,具有创新性,应该肯定而非否定。
评审意见认为,“虽然论文篇幅很长,看似工作量饱满,笔者仍然认为这不是一篇知名学府、文科见长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应有的质量。”
在吕德文看来,这一评语可谓是诛心之语。公正、公平、客观评价是学术评审的基本原则,学术评审不受作者身份、学术地位、研究机构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个成文的学术评审意见中,公然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将学术作品评价和对作者所在单位的看法建立因果联系,甚为罕见。
评审意见还认为,“(论文)分析框架的学理性和创新性不足,研究方法不够规范,研究结论也过于宏大,博士论文的理论贡献不足”,提出了十条待商榷或可完善之处。
吕德文表示,非常遗憾的是,这十条并不是以“商榷”语气出现的,几乎都是以反问和质问的口气提出来的。这说明评审者既缺乏学理素养,也缺乏客观性原则,充满主观傲慢。评审者没有完整履行评审责任,未提出哪怕一条完善建议。
另外,吕德文在文章中提到,学术评审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学术评审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价。评审者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评价,尊重学术研究者的努力和创新。评审专家要避免偏见,不受学术流派等因素影响。恶意评审最重要的表现便是偏离了客观性原则。
他举例称,评审意见提出:“论文没有提出一个悖论性的经济社会学研究问题,论文题目只有经验,缺乏概念和理论,各章标题的学理性也不够强。”“类型化分析中,各类别应该是边界清晰的。很多商人同时涉足不同时代的诸多行业,简单按年代分类,科学吗?”
就此,吕德文表示,在社会学论文中,论文题目和章节标题是按照经验事实来编排,还是按照理论概念来统摄,并不是一个明确规范。在学术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有。论文标题没有使用核心概念,并不等于论文没有理论发现,更不等于没有学理性;在社会学研究中,群体研究是一个极有传统的研究领域,代际和年代的划分也是通常的分类办法。从论文的文本看,这一划分符合经验逻辑,也做到了经验内部的结构呈现。
评审意见还提出,研究方法部分,抽样依据是什么?个案的编码号是怎么来的?论文中引用的楷体资料,究竟是田野日志,还是个案访谈?笔者认为似是而非,规范、严谨的社会科学研究不是这样操作的。
吕德文则称,论文在研究方法中交代,这是一篇质性研究,是田野研究,其工作量完全足够支撑起论文。论文采用的是个案研究方法,在代表性问题上一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论文在研究方法中亦有合理交代,“抽样”并不是定性研究解决代表性问题的常规方法。但评审意见仍以“抽样依据”问题来质疑论文的科学性,说明评审者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解实在是浅薄,评审能力有欠缺。(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