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将公司名下的烈性犬带回家养,却因不牵绳屡次咬伤邻家小柯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2023年2月的一天,家住松江区的卫先生带着自家小柯基犬在小区遛弯。突然,一只无人牵绳的德牧犬尾随其后,冲向柯基便开始撕咬。面对高大威猛的德牧犬,卫先生无力解救,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咬伤柯基犬后迅速逃离。惊魂未定的卫先生看着大狗逃窜的背影,这才回想起三年前,自家爱犬也曾被这只德牧犬咬伤过,而它正是由邻居郭女士饲养。
卫先生既气愤又伤心,遂与妻子到郭女士家讨要说法,双方争执不下随即报警,民警到场调查后双方至派出所签署了调解协议,郭女士也签字同意赔偿医疗费。
涉案协议书 本文图均为上海松江法院供图
但当卫先生夫妇将爱犬送至宠物医院精心治疗后,收到病历票据的郭女士却又拒绝赔偿。卫先生愤而将郭女士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柯基犬治疗产生的医疗费3000余元。
宠物病历
法庭上,原告卫先生情绪十分激动。表示被告犬只为烈犬,甚至曾咬伤过自家柯基,但被告依然不牵绳,不戴嘴套,导致其三年中二度咬伤自家爱犬,理应赔偿。且双方已在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却又无故反悔。不同于上次受伤,柯基此次之所以住院治疗,是鉴于上次受伤后,柯基出现了应激反应不宜在家护理,医院才建议住院,所有费用均为正常支出,并无过度治疗。
被告郭女士则表示,德牧犬虽确系其所养,但事发当天是自己偷跑出去的,有没有咬伤卫先生的柯基犬她不得而知,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柯基犬的伤势存在过度治疗,所以不同意赔偿。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而德牧犬在本市公安部门公布的烈性犬目录中。法官要求郭女士提供养犬登记证时,才得知原来德牧犬是登记在某集团公司名下,原在公司饲养。郭女士的丈夫系该公司股东,后将德牧带回自家饲养。三年前,德牧犬也曾偷跑出门咬伤过卫先生家的柯基犬,当时经双方协商解决,由郭女士赔偿了卫先生2000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德牧犬属于本市个人禁养的烈性犬只,郭女士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烈性犬只带至居民区饲养,咬伤卫先生的柯基犬,郭女士应被认定为动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该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论德牧犬是否系偷跑出门,郭女士都不能因此免责。何况动物并无自律意识,本案咬伤显然是由于郭女士未对德牧犬合理约束而导致,郭女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卫先生主张的赔偿费用,有宠物医院就诊病历、记录、付款凭证及发票为证,确系实际发生,综合卫先生犬只伤情、治疗项目,费用金额尚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最终,上海松江法院判决被告郭女士全额赔偿原告卫先生因治疗柯基犬产生的全部医疗费3000余元。该案现已生效,郭女士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