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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2024-01-03 15: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联合发文,现予公布。  

1. 吴某甲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投资收息 追缴获利

【基本案情】

吴某甲,男,1965年10月出生,曾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003年,吴某甲通过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已判决)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经处置,吴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代吴某乙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还清吴某乙的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另,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7日提起公诉,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蒋某某、唐某某贪污、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 借贷付息型行贿 移民资金

【基本案情】

蒋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曾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训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曾任某县移民工作站站长。

2014年至2019年,蒋某某通过其堂哥蒋某军(另案处理)担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包了19个水库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在蒋某某承揽工程期间,蒋某军两次向蒋某某提供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借款,蒋某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蒋某某承揽的19个工程项目利润为人民币162万余元。另,蒋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担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其中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5万元,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事实。后唐某某主动向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伙同蒋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犯罪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唐某某担任移民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在犯行贿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蒋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向多人行贿 “被追诉前”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周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另查明,2015年3月4日,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8日提起公诉,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行贿金额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对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谭某某、吴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巨额行贿 投资入股 行贿既遂

【基本案情】

谭某某,男,1961年1月出生,原株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女,1963年2月出生,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谭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提质改造以及向某国有公司出售股东权益过程中,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整体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及收购款支付等事项,分别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并分别利用各自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谭某某、吴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某、吴某某共同送给廖某人民币2002万元、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中一次送给廖某的人民币2000万元由吴某某代为保管。谭某某另外单独送给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某、吴某某、张某(谭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某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股20%,并由廖某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某、吴某某在公司股东权益出售过程中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2万余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人民币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周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多次行贿 证据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寿县委书记、石门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杨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一)行贿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某局时任后勤保障科科长陈某文(另案处理)现金、电视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在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网络公司参加投标外,还通过统一确定报价制作标书、提供投标保证金,组织多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某信息网络公司中标或其他公司中标后再签订合同委托某信息网络公司施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320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共计获利人民币454万余元。在调查阶段,杨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和长沙县公安局负责查办。2021年2月9日,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7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并案审查。同年4月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杨某某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某在因行贿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串通投标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缓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联合发文,现予公布。  

1. 吴某甲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投资收息 追缴获利

【基本案情】

吴某甲,男,1965年10月出生,曾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003年,吴某甲通过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已判决)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经处置,吴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代吴某乙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还清吴某乙的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另,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7日提起公诉,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蒋某某、唐某某贪污、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 借贷付息型行贿 移民资金

【基本案情】

蒋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曾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训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曾任某县移民工作站站长。

2014年至2019年,蒋某某通过其堂哥蒋某军(另案处理)担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包了19个水库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在蒋某某承揽工程期间,蒋某军两次向蒋某某提供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借款,蒋某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蒋某某承揽的19个工程项目利润为人民币162万余元。另,蒋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担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其中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5万元,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事实。后唐某某主动向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伙同蒋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犯罪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唐某某担任移民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在犯行贿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蒋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向多人行贿 “被追诉前”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周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另查明,2015年3月4日,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8日提起公诉,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行贿金额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对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谭某某、吴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巨额行贿 投资入股 行贿既遂

【基本案情】

谭某某,男,1961年1月出生,原株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女,1963年2月出生,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谭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提质改造以及向某国有公司出售股东权益过程中,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整体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及收购款支付等事项,分别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并分别利用各自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谭某某、吴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某、吴某某共同送给廖某人民币2002万元、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中一次送给廖某的人民币2000万元由吴某某代为保管。谭某某另外单独送给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某、吴某某、张某(谭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某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股20%,并由廖某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某、吴某某在公司股东权益出售过程中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2万余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人民币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周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多次行贿 证据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寿县委书记、石门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杨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一)行贿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某局时任后勤保障科科长陈某文(另案处理)现金、电视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在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网络公司参加投标外,还通过统一确定报价制作标书、提供投标保证金,组织多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某信息网络公司中标或其他公司中标后再签订合同委托某信息网络公司施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320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共计获利人民币454万余元。在调查阶段,杨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和长沙县公安局负责查办。2021年2月9日,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7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并案审查。同年4月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杨某某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某在因行贿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串通投标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缓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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