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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与男同事聊天“过火”,被对方妻子截图曝光,公司将女员工开除!这操作合法吗?

2023-12-14 15:52   申工社

据上海市总工会12月14日消息:女员工与已婚男同事聊天“过火”,被男同事妻子发现,妻子用丈夫的手机截屏并发送至他的朋友圈,男同事随即离职。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员工,此事违法吗?

事件回顾:女员工认为公司处罚过于主观臆断

2015年12月14日,张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A公司与张某和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协议,约定张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调入B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

合同还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同时向张某发放员工手册,张某签署了个人确认书。B公司于2016年7月中旬对张某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张某与A公司员工谢某常有微信联系。2019年5月,谢某妻子发现双方微信交流中有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截屏后,用谢某的手机发送至谢某微信朋友圈,同时谢某妻子亦至公司反映该情况,谢某随即离职。

此事在A公司、B公司及相关项目关联企业之间流传、发酵。后经B公司与张某沟通,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

当日,所属工会亦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张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未与同事发生过任何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一些微信聊天的玩笑话、俏皮话,就被认定为“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过于上纲上线,过于主观臆断,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且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

2019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合法开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因张某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篇奖励及处分第3.2条是关于可予以书面警告情形的规定,根据其中第3.2.15条的规定,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同时第3.2条注明:员工如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项违纪情形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前述事件,公司以张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张某进行过入职培训,也向张某发放过员工手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通知了工会。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判。

【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张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据上海市总工会12月14日消息:女员工与已婚男同事聊天“过火”,被男同事妻子发现,妻子用丈夫的手机截屏并发送至他的朋友圈,男同事随即离职。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员工,此事违法吗?

事件回顾:女员工认为公司处罚过于主观臆断

2015年12月14日,张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A公司与张某和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协议,约定张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调入B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

合同还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同时向张某发放员工手册,张某签署了个人确认书。B公司于2016年7月中旬对张某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张某与A公司员工谢某常有微信联系。2019年5月,谢某妻子发现双方微信交流中有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截屏后,用谢某的手机发送至谢某微信朋友圈,同时谢某妻子亦至公司反映该情况,谢某随即离职。

此事在A公司、B公司及相关项目关联企业之间流传、发酵。后经B公司与张某沟通,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

当日,所属工会亦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张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未与同事发生过任何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一些微信聊天的玩笑话、俏皮话,就被认定为“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过于上纲上线,过于主观臆断,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且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

2019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合法开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因张某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篇奖励及处分第3.2条是关于可予以书面警告情形的规定,根据其中第3.2.15条的规定,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同时第3.2条注明:员工如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项违纪情形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前述事件,公司以张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张某进行过入职培训,也向张某发放过员工手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通知了工会。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判。

【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张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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