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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岁幼童躺雪道休息被撞伤 法院判三方均有责

2023-12-08 20:28   北京日报微信号

据北京日报报道,7岁幼童在雪场初级道上休息时,被雪道上方滑至此处的一名女子撞伤……12月8日,北京日报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撞人者、被撞者及滑雪场三方均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

幼童躺雪道被撞面部受伤

2022年2月,7岁幼童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一家滑雪场滑雪。王某从初级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亲站在身边。据了解,休息地点离雪道终点还有一段距离,雪道上有大量游客长时间站立、停留,当时没有看到工作人员巡视、疏导。这时,被告季某从雪道上斜向下滑至此时,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当天,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额部开放性外伤。后王某前往医院拆线,进行四次眶周部等离子治疗。

事后,王某将季某及滑雪场的经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疤痕治疗修复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季某认为,原告母亲存在较大的过错,王某在碰撞发生前躺倒在地上,且距离雪场底部有一段距离,存在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其母亲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安全隐患有所认知,但仍放任孩子躺在雪地上,在原告躺地期间,其母亲没有任何劝阻和扶持动作,反而从口袋中掏出手机低头使用,直至发生碰撞事故。季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原因是滑雪路程上有较多人遮挡,自己事先看不到原告躺在地上,难以躲避;被告滑雪场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和两被告都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季某应当结合个人滑雪水平、雪道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遇到危险时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于其没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季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其监护人虽在身边,但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某的赔偿责任。

滑雪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风险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季某承担八成责任,王某承担二成责任,滑雪场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责任。

滑雪者需要具有专业性、技巧性

法官介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经营场所的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

滑雪项目需要滑雪者具有专业性、技巧性,且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编订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的要求,滑雪者应当使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始终保持对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停下或避开他人和物体,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

此外,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一方,应当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或者劝阻滑道内容易引发危险的人员行为,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北京日报记者 徐慧瑶

据北京日报报道,7岁幼童在雪场初级道上休息时,被雪道上方滑至此处的一名女子撞伤……12月8日,北京日报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撞人者、被撞者及滑雪场三方均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

幼童躺雪道被撞面部受伤

2022年2月,7岁幼童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一家滑雪场滑雪。王某从初级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亲站在身边。据了解,休息地点离雪道终点还有一段距离,雪道上有大量游客长时间站立、停留,当时没有看到工作人员巡视、疏导。这时,被告季某从雪道上斜向下滑至此时,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当天,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额部开放性外伤。后王某前往医院拆线,进行四次眶周部等离子治疗。

事后,王某将季某及滑雪场的经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疤痕治疗修复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季某认为,原告母亲存在较大的过错,王某在碰撞发生前躺倒在地上,且距离雪场底部有一段距离,存在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其母亲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安全隐患有所认知,但仍放任孩子躺在雪地上,在原告躺地期间,其母亲没有任何劝阻和扶持动作,反而从口袋中掏出手机低头使用,直至发生碰撞事故。季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原因是滑雪路程上有较多人遮挡,自己事先看不到原告躺在地上,难以躲避;被告滑雪场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和两被告都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季某应当结合个人滑雪水平、雪道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遇到危险时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于其没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季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其监护人虽在身边,但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某的赔偿责任。

滑雪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风险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季某承担八成责任,王某承担二成责任,滑雪场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责任。

滑雪者需要具有专业性、技巧性

法官介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经营场所的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

滑雪项目需要滑雪者具有专业性、技巧性,且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编订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的要求,滑雪者应当使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始终保持对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停下或避开他人和物体,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

此外,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一方,应当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或者劝阻滑道内容易引发危险的人员行为,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北京日报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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