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3年10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孙卓)、符某某(符建涛),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吴某龙一审领刑五年,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这已是对拐骗罪的顶格处罚。然而该案宣判后,不仅受害人家属不满判决,表示要申请检察院抗诉,在社交网络平台上,舆论也普遍认为对被告人吴某龙等的量刑轻,与之前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
导致这种预期落差的原因,在于对吴某龙定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以出卖为目的,量刑结果也截然不同,拐骗儿童罪判刑5年封顶,但是拐卖儿童罪判刑是5年起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法院已顶格量刑,量刑结果又与受害人及民众的心理期待相差甚远,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人们对法律条文不熟缘故,也因为在大多数人的感受中,拐卖与拐骗的区别只是犯罪分子是否据此获得经济利益,而他们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家人亲属造成的伤害程度,并没有什么不同。
孩子还没抚养成人,或是襁褓婴儿,或是懵懂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呵护关爱时,在最需要亲情滋养的关键时期,在爸爸妈妈怀里撒欢的年龄,却被人以犯罪手段掠走,不知去向。失去父母时,孩子尚不懂事的长大后可能不知自己来路,稍懂事的身心无疑会受伤害,这种伤害极可能是一辈子的;失去孩子的家长,不知孩子死活,往往以泪洗面,对着孩子照片和玩具衣物悲伤欲绝,无法安心工作,在一次次的失望与悲伤中苦苦寻子。即使最终找到了孩子,跟孩子怎么相处合适,孩子的新生活习不习惯,有没有心理阴影,学习怎么进行,诸如此类“后遗症”仍让人操心、焦虑。
他们受的伤害,不能简单的用犯罪分子是不是利用拐孩子出卖牟利来衡量。在孩子没找到前,在犯罪分子没落网前,孩子家长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给其他人抚养还是被卖钱了,他们承受的各种痛苦,源自猝然失去孩子及寻找孩子而不得的过程中,找到孩子后的痛苦程度才和孩子经历了什么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媒体报道,有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长,在痛苦寻找孩子过程中,都没想过或不知道“拐卖”和“拐骗”还有区别。
今年4月7日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前,孙海洋得知深圳检方建议对吴某龙量刑5年有期徒刑时,就难以接受,认为“太轻了”。他说人贩子行为给家庭造成了太大伤害,希望人贩子得到严惩。这次开庭前,孙海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对人贩子处以死刑。法院宣判后,孙海洋情绪激动,表示“拐骗和拐卖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应该同罪!”,明确会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案判决结果抗诉。在法院外等待判决结果的其他寻亲家长们焦急等待判决、呼吁严惩人贩,也表达了他们的真实情绪。
从网上评论看,很多认为这一量刑结果轻了的人,是对该案关注的“角色代入”,是共情。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孩子被拐了,付出巨大身心创伤与寻子成本后,犯罪分子只受到这样的惩罚(如果现行判决生效,算上羁押抵扣日期,吴某光很快就能被释放,吴某龙也只需坐牢3年),也难解气。2014年,根据孙海洋等的寻亲故事改编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上映,引起社会轰动,也传递了人们希望每个被拐受害人能平安回家、实施拐卖(拐骗)犯罪分子都能被严惩的良好愿望及期待。
其次,在这起案件中,2007年10月,当时才4岁的孙卓被拐走,父亲孙海洋从此走上艰辛寻子路,他把自己的包子铺改成了寻子店,发起“寻子联盟”,与公益组织、警方、媒体合作,走遍大街小巷并贴出悬赏小广告,赏金从最开始的10万元上升到20万元。2021年,在公安部组织的行动中,被拐14年的孙卓、符建涛和被拐17年的杨某弟被找到。2021年12月,孙海洋与儿子孙卓相认,此时已距孙卓被拐走14年,其和家人承受的苦楚太多太多。
显然,孙海洋还希望被告人能就自己的犯罪行为悔过,就其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痛苦道歉,认罪认罚,并能在民事赔偿上给予真诚弥补。然而,按照孙海洋等受害人家属说法,被告人吴某龙没有悔罪表现,庭审时态度嚣张,对许多问题均以“不清楚、不记得了”作答,拒不承认自己的拐卖罪行,也不愿意支付民事赔偿款。孙海洋失望的地说“我看不出他们有悔改之意。”
惟有法律的严惩不贷,各个层面的“无缝”关爱,才能换来人们对“天下无拐”的期待。就个案来说,孙海洋等对判决结果失望,申请抗诉,是他们的正当权利,虽然,从现行法律来说要想加重对人贩吴某龙的刑事惩罚,除非有有力的新证据证明吴某龙有买卖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与拐骗,一字之别,量刑差距却非常大,说白了就是很多人认为拐骗罪的现行量刑标准轻了,以致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从通过法律惩罚起到震慑犯罪效果以最大限度减少犯罪行为发生、让人们普遍感受到司法正义的立法原则来说,有关机构或应重视类似“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被判刑5年”案例中的民意情绪,回应人们对法律会更好保护受害方、严惩犯罪的立法期待,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等价原则")。 吴永泉
编辑 张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