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河南省邓州市的胡某某担任人社所信息员和党群服务中心职员期间,各村村干部将群众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交与他,但胡某某没按规定全部上缴,在8年间,私自截留下728350元,用于家庭开支、赌博等。后部分群众发现自己缴纳的保费没有计入社保账户,还有部分群众年满六十周岁无法领取养老金,找胡某某讨说法致案发。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刑事一审判决书,胡某某犯贪污罪,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胡某某,2011年8月至2019年7月任邓州市穰东镇人社所信息员;2019年7月案发前任邓州市穰东镇党群服务中心九级职员。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胡某某(男)在担任邓州市穰东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和邓州市穰东镇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领、汇总上报等业务人社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穰东镇21个行政村(社区)交给自己用于代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728350元侵吞,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家庭生意经营、房屋装修、赌博等。
公开的判决书部分截图
另查明,2019年至2023年,穰东镇部分群众查询发现自己缴纳的保费没有计入社保账户,部分群众年满六十周岁无法领取养老金,遂找胡某某讨说法。在群众和村干部的强烈要求下,胡某某补缴或者退回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共计206030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邓州市穰东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和邓州市穰东镇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领、汇总上报等业务人社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代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728350元侵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还邓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民币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元。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