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同意与婚外恋对象分手,男子竟以裸照进行威胁敲诈对方18万余元。
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20年相识,二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恋情期间,王某用手机拍摄了两人在一起的裸照。
2022年11月,李某某向王某提出分手,但王某不同意,并以要将裸照和婚外情对外公布相威胁,逼迫李某某继续与其见面。
见面后,王某以多种理由向李某某索要金钱,一旦李某某不与王某见面,王某就采取跟踪、围堵、骚扰、拨打被害人丈夫电话、扬言将裸照发布朋友圈等方式持续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逼迫李某某与自己见面并付钱。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在王某胁迫下,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王某18万余元。王某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揭露被害人隐私相要挟,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15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九江市浔阳区法院、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