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9月11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民委员会占用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土地,建设枣林安置点化粪池及泵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村委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村委会最终被罚款9333.3元。
经查,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占用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土地0.98亩(其中耕地0.42亩),用于建设枣林安置点化粪池及泵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合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向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枣林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0.98亩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平房101.4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33.68平方米,共计435.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非法占用的0.42亩(2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5600元;
对非法占用的0.56亩(373.3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3733.3元。罚款共计人民币9333.3元。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