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南京中院8月8日发布,“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虐待、喂食不明药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直播间中,“玲玲”的悲惨经历令网友心生怜悯。网友万某出于同情,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玉器为“玲玲”献爱心。谁曾想,“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为吸引流量杜撰的。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短视频博主公开道歉并支付三倍赔偿。
“卖惨”带货 直播间上演“苦情戏”
2021 年7 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的账号上进行直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请求解救。焦某后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的过程。“玲玲”被救出后发现其身患重病,为筹钱给“玲玲”看病,经焦某周旋,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焦某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产品为“玲玲”献爱心。
万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心生怜悯,为了帮助“玲玲”遂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巧合的是,后来万某看到了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视频中,直播间内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此时的万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他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某短视频平台关闭了该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
之后,感到上当的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编造凄惨故事博取消费者同情
法院:构成欺诈
经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账号“yibodiantai”,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该账号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案外人王某身份证信息,但因身份证信息与营业执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台审核未通过。后该账号提交了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焦某确认其使用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该公司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焦某在直播间演绎解救和救治“玲玲”故事情节,为其直播卖玉作感情铺垫,且明示其售卖玉器系为救治“玲玲”的公益性目的。经查,“玲玲” “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进行提示,故焦某故意虚构卖惨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而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各主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对于某短视频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了入驻主体资格审慎审查义务;及时对不合规商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为消费者诉讼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形。某短视频平台负有对入驻店商的资格审查审核义务,并对其诚信经营承担着监管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了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yibodiantai”后,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供平台审核,后因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核验问题未审核通过。其后焦某又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提交平台审核通过后,开通了账号“yibodiantai”的商家经营功能。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焦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结合焦某的直播间名称,可以看出焦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二者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销售的意图及行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应与焦某承担共同责任。
焦某未取得某贸易公司的同意,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在某短视频平台备案登记,且某贸易公司未收取货款和获得其他利益,故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