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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原创 2023-07-26 15:23

大皖新闻讯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 (下称  《办法(草案)》)。《办法(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

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办法(草案)》明确了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突出监护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学校提供的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配合有关单位、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依法采取措施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 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性侵害、网络诈骗、人身侵害和人口拐卖等相关预防犯罪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 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推动建立长三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

《办法(草案)》对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补充规 定,增加了案件办理中的观护帮教、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专业志愿服务。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与合作,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许正文

大皖新闻讯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 (下称  《办法(草案)》)。《办法(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

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办法(草案)》明确了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突出监护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学校提供的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配合有关单位、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依法采取措施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 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性侵害、网络诈骗、人身侵害和人口拐卖等相关预防犯罪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 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推动建立长三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

《办法(草案)》对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补充规 定,增加了案件办理中的观护帮教、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专业志愿服务。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与合作,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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