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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男童在幼儿园被殴打至轻微伤?法院:受伤情况不明但幼儿园存在侵权

©原创 2023-07-05 11:19

大皖新闻讯 三年前,温州3岁男童小凡(化名)疑在幼儿园被殴打至轻微伤一事,被网友关注,此事几经波折,近日有了新进展。7月5日,小凡母亲徐女士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前几天,其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宣判,虽无法证明小凡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能认定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小凡身体损伤,所以,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凡 5000 元。

3岁男童入园两个月多次受伤,其中一次达轻微伤

7月5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小凡母亲徐女士处获悉,前几日,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宣判,自己表示对判决认可,不打算上诉。

据介绍,2020年9月,小凡入学温州当地一家私立幼儿园,每学期学费3.7万元,但仅两个月时间,就发生多次受伤情况,太阳穴、眉毛、脸部、手臂等位置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还发生呕吐、腹痛,不愿意上学的情况。徐女士也立即向幼儿园老师反馈,老师解释称,系摔伤、磕碰及同学打闹抓伤等所致。

徐女士怀疑小凡的伤为幼儿园老师殴打,随后,徐女士报案称,儿子在幼儿园期间被殴打。经鉴定,有一次受伤程度达轻微伤。

但警方调查后,未能反映出老师对小凡存在殴打、故意伤害的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徐女士又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幼儿园作为承担监护职责的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幼儿人身安全以及身心不受损害,而小凡就读幼儿园期间,多次受伤,聘任的老师粗暴对待小凡时,管理人员不予制止,故意放任聘用老师的粗暴对待,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赔偿原告5000元医药费

大皖新闻记者从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支持教育机构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相结合,既要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教育机构正常教学活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支持教育机构组织幼儿进行适度、合理、与身体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活动,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幼儿的身心发育。被告幼儿园老师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幼儿园承担。

原告虽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伤势照片等,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优势,形成高度盖然性,可据此认定原告2020 年10 月10 日在被告幼儿园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10 月20 日、10 月28日就读期间被同一同学抓伤、咬伤,以及 9 月18 日、9 月29 日、10月19日就读期间受伤的事实。

原告在 2020 年 10 月时仅3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被告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在贯彻幼儿园“探索”“尊重孩子天性”等理念的同时,也要尽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导的义务,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案原告于2020年 10 月 20 日、10 月 28 日连续两次因同一同学受伤,另外原告短时间内数次受伤均发生于在园期间,据此可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身体损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原告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数次受伤及就医过程,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幼儿园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 5000 元。

综上,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小凡 5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中。

7月5日,大皖新闻记者也联系了原告代理律师周兆成,其表示,在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知道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三年前,温州3岁男童小凡(化名)疑在幼儿园被殴打至轻微伤一事,被网友关注,此事几经波折,近日有了新进展。7月5日,小凡母亲徐女士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前几天,其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宣判,虽无法证明小凡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能认定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小凡身体损伤,所以,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凡 5000 元。

3岁男童入园两个月多次受伤,其中一次达轻微伤

7月5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小凡母亲徐女士处获悉,前几日,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宣判,自己表示对判决认可,不打算上诉。

据介绍,2020年9月,小凡入学温州当地一家私立幼儿园,每学期学费3.7万元,但仅两个月时间,就发生多次受伤情况,太阳穴、眉毛、脸部、手臂等位置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还发生呕吐、腹痛,不愿意上学的情况。徐女士也立即向幼儿园老师反馈,老师解释称,系摔伤、磕碰及同学打闹抓伤等所致。

徐女士怀疑小凡的伤为幼儿园老师殴打,随后,徐女士报案称,儿子在幼儿园期间被殴打。经鉴定,有一次受伤程度达轻微伤。

但警方调查后,未能反映出老师对小凡存在殴打、故意伤害的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徐女士又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幼儿园作为承担监护职责的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幼儿人身安全以及身心不受损害,而小凡就读幼儿园期间,多次受伤,聘任的老师粗暴对待小凡时,管理人员不予制止,故意放任聘用老师的粗暴对待,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赔偿原告5000元医药费

大皖新闻记者从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支持教育机构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相结合,既要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教育机构正常教学活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支持教育机构组织幼儿进行适度、合理、与身体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活动,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幼儿的身心发育。被告幼儿园老师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幼儿园承担。

原告虽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伤势照片等,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优势,形成高度盖然性,可据此认定原告2020 年10 月10 日在被告幼儿园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10 月20 日、10 月28日就读期间被同一同学抓伤、咬伤,以及 9 月18 日、9 月29 日、10月19日就读期间受伤的事实。

原告在 2020 年 10 月时仅3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被告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在贯彻幼儿园“探索”“尊重孩子天性”等理念的同时,也要尽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导的义务,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案原告于2020年 10 月 20 日、10 月 28 日连续两次因同一同学受伤,另外原告短时间内数次受伤均发生于在园期间,据此可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身体损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原告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数次受伤及就医过程,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幼儿园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 5000 元。

综上,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小凡 5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中。

7月5日,大皖新闻记者也联系了原告代理律师周兆成,其表示,在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知道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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