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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原创 2023-06-14 15:38

大皖新闻讯  6月14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2019元。

2023年度,省直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004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36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办理。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单位申报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通知要求,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1次。缴存比例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6月14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2019元。

2023年度,省直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004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36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办理。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手续。

单位申报业务时统一填写职工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舍角到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通知要求,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1次。缴存比例降低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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