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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第二次开庭 江秋莲与其两位代理人均不出庭

©原创 2022-11-22 17:50

大皖新闻讯 11月22日下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当天下午,大皖新闻从江秋莲处获悉,由于特定主客观原因,她与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两位代理人都不参加22日下午的庭审。

22日下午2时许,江秋莲表示,其与自己的两位代理人都将不参加22日下午的庭审。“我们已向合议庭做了说明,此前我们也已经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相关问题向合议庭充分表达了我们的意见与主张。此次庭审距离2月16日第一次开庭已经超过9个月,我已经撑不下去了,再次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尽速宣判,以告慰我江歌的在天之灵。”江秋莲对记者说。

22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刘鑫已经现身法院出席庭审。而此次开庭前,11月20日,刘鑫曾接受两家媒体采访。她告诉记者,案件发酵至今,她已经“社会性死亡”,同时一审判决后,她一直在忙着找证据、调卷宗,发现了一些对她比较有利的证据,将会出席此次开庭。

据了解,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遂判决,被告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69.6万元。

刘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月16日,该案二审开庭。此前在一审开庭和宣判时未出庭的刘鑫首次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刘鑫再次否认锁门,认为江歌被杀害完全是陈世蜂的行为所致,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月22日下午,该案二审正在第二次开庭中。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大皖新闻讯 11月22日下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当天下午,大皖新闻从江秋莲处获悉,由于特定主客观原因,她与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两位代理人都不参加22日下午的庭审。

22日下午2时许,江秋莲表示,其与自己的两位代理人都将不参加22日下午的庭审。“我们已向合议庭做了说明,此前我们也已经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相关问题向合议庭充分表达了我们的意见与主张。此次庭审距离2月16日第一次开庭已经超过9个月,我已经撑不下去了,再次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尽速宣判,以告慰我江歌的在天之灵。”江秋莲对记者说。

22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刘鑫已经现身法院出席庭审。而此次开庭前,11月20日,刘鑫曾接受两家媒体采访。她告诉记者,案件发酵至今,她已经“社会性死亡”,同时一审判决后,她一直在忙着找证据、调卷宗,发现了一些对她比较有利的证据,将会出席此次开庭。

据了解,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遂判决,被告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69.6万元。

刘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月16日,该案二审开庭。此前在一审开庭和宣判时未出庭的刘鑫首次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刘鑫再次否认锁门,认为江歌被杀害完全是陈世蜂的行为所致,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月22日下午,该案二审正在第二次开庭中。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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