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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上诉案继续庭审:检方认为殷某华系劳、法共同致死 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原创 2022-08-19 21:5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9日下午,劳荣枝上诉案在江西高院继续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认为殷某华系劳、法共同致死,劳荣枝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方质疑笔迹鉴定客观性等,证人出庭接受问询。庭审持续了4.5个小时,法庭宣布休庭,8月20日上午9时再开庭继续审理。

检方:殷某华系劳、法共同致死,劳荣枝应承担刑事责任

19日下午,劳荣枝上诉案开庭围绕“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进行。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某小学某楼某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

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华(男,殁年34岁)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绳子将殷某华手脚捆绑。二人将殷某华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华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

为逼迫殷某华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华。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华,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某明(男,殁年31岁)骗至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用刀将陆某明杀害,并将陆的头颅割下拿给殷某华看,后将陆某明的尸体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

21时许,殷某华给妻子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携款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刘某某一定要配合,称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已当面杀了一个人。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果。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再次逼迫殷某华打电话给其妻子。次日8时许,殷某华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刘某某一定要合作,按照要求一分钱都不能少,否则自己死路一条。

随后,法子英携带一支自制手枪及殷某华手书字条来到殷某华家,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以筹钱为由外出,随后报警。

23日上午,法子英在殷某华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8日,殷某华和陆某明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殷某华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被害人陆某明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

二审庭上,劳荣枝辩称自己没有色诱和杀害殷某华,也没有买冰柜,但听到了法子英杀害小木匠陆某明时的惨叫声,“很恐怖的声音,”当时其在隔壁房间看守铁笼内的殷某华。

劳荣枝还自称因被法子英杀害陆某明的行为吓倒了,因此,在法子英落网前一天晚上利用“买夜宵”之机逃离了出租屋。

不过,检方当庭反驳,有证言及法、劳二人供述可以认定,冰柜系劳荣枝所买。“买夜宵逃离出租屋”系劳荣枝单人供述,不可采信。一审判决中未认定法或劳杀害殷某华,但认定系二人共同致死,劳荣枝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质疑笔迹鉴定客观性等,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辩方还提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与合肥中院关于法子英的一审判决有事实差异部分。

检方反驳称,合肥中院审判法子英时,劳荣枝未落网,两份判决书关于事实部分,虽有部分细节不一致,但无实质性差异。“不一致是因为劳荣枝案有了新的证据,比如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因此进行了修正。”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经鉴定,“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补充文字系劳荣枝字迹。辩方对鉴定结果表示质疑,认为不是劳荣枝所写,提出申请,希望重新鉴定笔迹,除了与劳荣枝笔迹鉴定,还希望与法子英笔迹进行鉴定。

19日下午开庭时,法院也请了本案中出具《笔迹鉴定书》的两名鉴定员出庭作证,两人庭上证明了笔迹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惨”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两个人”也就是指,殷某华和劳荣枝。

辩方当庭质疑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等,但检方则认为质疑依据不足。

此外,检辩双方就合肥案中“殷某某的死亡时间”“殷某某系法子英、劳荣枝二人共同杀害”“装有小木匠陆某某尸体的冰柜系劳荣枝购买”等几项内容进行了几轮举证质证,双方争议较大。

庭审持续了4.5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8月20日上午9时,该案将继续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9日下午,劳荣枝上诉案在江西高院继续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认为殷某华系劳、法共同致死,劳荣枝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方质疑笔迹鉴定客观性等,证人出庭接受问询。庭审持续了4.5个小时,法庭宣布休庭,8月20日上午9时再开庭继续审理。

检方:殷某华系劳、法共同致死,劳荣枝应承担刑事责任

19日下午,劳荣枝上诉案开庭围绕“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进行。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某小学某楼某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

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华(男,殁年34岁)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绳子将殷某华手脚捆绑。二人将殷某华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华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

为逼迫殷某华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华。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华,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某明(男,殁年31岁)骗至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用刀将陆某明杀害,并将陆的头颅割下拿给殷某华看,后将陆某明的尸体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

21时许,殷某华给妻子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携款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刘某某一定要配合,称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已当面杀了一个人。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果。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再次逼迫殷某华打电话给其妻子。次日8时许,殷某华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刘某某一定要合作,按照要求一分钱都不能少,否则自己死路一条。

随后,法子英携带一支自制手枪及殷某华手书字条来到殷某华家,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以筹钱为由外出,随后报警。

23日上午,法子英在殷某华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8日,殷某华和陆某明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殷某华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被害人陆某明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

二审庭上,劳荣枝辩称自己没有色诱和杀害殷某华,也没有买冰柜,但听到了法子英杀害小木匠陆某明时的惨叫声,“很恐怖的声音,”当时其在隔壁房间看守铁笼内的殷某华。

劳荣枝还自称因被法子英杀害陆某明的行为吓倒了,因此,在法子英落网前一天晚上利用“买夜宵”之机逃离了出租屋。

不过,检方当庭反驳,有证言及法、劳二人供述可以认定,冰柜系劳荣枝所买。“买夜宵逃离出租屋”系劳荣枝单人供述,不可采信。一审判决中未认定法或劳杀害殷某华,但认定系二人共同致死,劳荣枝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质疑笔迹鉴定客观性等,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辩方还提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与合肥中院关于法子英的一审判决有事实差异部分。

检方反驳称,合肥中院审判法子英时,劳荣枝未落网,两份判决书关于事实部分,虽有部分细节不一致,但无实质性差异。“不一致是因为劳荣枝案有了新的证据,比如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因此进行了修正。”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经鉴定,“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补充文字系劳荣枝字迹。辩方对鉴定结果表示质疑,认为不是劳荣枝所写,提出申请,希望重新鉴定笔迹,除了与劳荣枝笔迹鉴定,还希望与法子英笔迹进行鉴定。

19日下午开庭时,法院也请了本案中出具《笔迹鉴定书》的两名鉴定员出庭作证,两人庭上证明了笔迹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惨”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两个人”也就是指,殷某华和劳荣枝。

辩方当庭质疑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等,但检方则认为质疑依据不足。

此外,检辩双方就合肥案中“殷某某的死亡时间”“殷某某系法子英、劳荣枝二人共同杀害”“装有小木匠陆某某尸体的冰柜系劳荣枝购买”等几项内容进行了几轮举证质证,双方争议较大。

庭审持续了4.5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8月20日上午9时,该案将继续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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