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目前,铁路客运旅客退票,要收取5%至20%的退票费。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而且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因此建议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和公开听证。
2011年9月25日起,全国铁路火车票退费标准下调,由原来每张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5%。2013年再次调整火车票退票改签办法,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至15天内),按票价的5%收取退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收取票价20%退票费;同时规定春运期间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20%标准收取退票费。
对此,周世虹认为,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之前,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是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015年4月铁路法修改后,规定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但国铁集团并没有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是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可见,该价格自始至终就没有进行公开听证和论证。"
周世虹告诉记者,乘车人购买了火车票,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了铁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乘车人退票属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这5%至20%的退票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究竟是劳务费、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费用,一直没有统一认识。"认定为劳务费,与客观现实不符;认定为违约金,则收取方式不符合违约金处理规则;认定为经济损失,则没有科学的计算依据。
同时,周世虹看到,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
周世虹说,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
因此,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