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伴随着日益突出的各种结构性矛盾的加剧,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愈来愈严峻,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方法智能化等新特点和新变化。”省人大代表、合肥师范附小教育集团理事长张红表示,人民群众要求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减少和消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她建议加快修订《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推动我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和谐安徽的发展。
将教育和保护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始终
我省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来,在提高全民认识,营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化、网络化保护体系的形成,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急需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法规指导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已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张红认为,为使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有必要将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实践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提炼、概括,纳入新修订的《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条例》,以促进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推动我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和谐安徽的发展。
张红建议,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修订,要将教育和保护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始终 要在社会、学校、家庭保护三方结合上下功夫。学校、社会、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任务。要在“儿童优先”原则指导下,逐步完善建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从而形成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工作新格局。
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司法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执行者,担负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职责。张红建议,《条例》要明确规定,由各级法院牵头,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委员会” ,具体负责领导工作,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强化其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环环相扣、上下贯通、 奖优罚劣的责任体系,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践中严重存在的“都管都不管、干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家庭预防中应突出家庭教育的帮扶和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张红认为,《条例》要明确规定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家庭不能发挥预防功能以及法定监护人失职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帮扶机制
“家庭教育作为一门科学,具有不同于其他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诸多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前真正处于脱管失教的家庭毕竟占极少数,而占绝大多数的主要在于其家庭教育失败,具体表现为, 家长素质和教育能力低,教育理念和方法滞后,家庭教育氛围不浓厚,或者以辅导班来代替家庭教育。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张红建议,《条例》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将家庭教育列入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进行社会干预,有重点地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江振焕 徐琪琪 余康生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