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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偷赠”能要回来?快来看看这些案例

©原创 2021-08-25 12:4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正式出版发行,其中一条问答关注颇高,即最高院确认“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8月2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也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些类似情况的真实司法案例,以供参考。

男子“隐婚”与情人同居,妻子索回80余万元“花费”

何晨是80后,山东人,其与妻子于2003年结婚。在2015年时,何晨又与另一名女子小兰相识。“他说他是离异单身,带着孩子生活。”小兰称,她答应了何晨的追求,并且共同生活了6年,期间一起吃、喝、玩、逛商场购物、旅游等等,小兰也经常与何晨的朋友、孩子吃饭,何晨也以男友或者姐夫的身份参加小兰亲属、朋友的聚会、聚餐、婚礼等。

期间,小兰还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何晨也有出资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不过,2020年底,何晨的妻子发现了何晨出轨行为,并且找到小兰,小兰这才知道实情。

事后,何晨妻子将小兰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何晨赠与小兰的867694.78元的行为无效,立即返还867694.78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晨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兰同居生活,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何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和妻子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何晨在未经妻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给小兰以及支付小兰该承担的生活开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遂判决小兰返还867694.78元,并以86769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损失。

两年偷赠情人8万多元,丈夫起诉要回财产

小涛是内蒙古人,其与小芳于2009年8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小于在上海市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美发店。2017年,小芳到上海旅游时与小于相识,并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小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小于转账共计83500元(共13笔)。

期间,小涛一直被蒙在鼓里,其后来发现,妻子常偷偷给小于转账,金额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共计13笔,合计83500元。小涛认为,妻子赠与小于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小于返还83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时为赠与合同纠纷,审理中查明系小涛请求确认小芳与小于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小于返还相应钱款,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芳在与小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小涛同意数次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现金赠与小于,该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事后也未取得小涛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小涛的合法权益,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因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定夫妻两人各占一半,故小涛要求小于返还小芳赠与的现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小芳与小于之间关于83500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小于向小涛返还83500元(该835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疑丈夫给朋友发“特殊”红包,起诉至法院被驳回

小欣与小彬均为85后,两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0年,小欣从丈夫的微信转账中发现,他经常给一名女子发红包或转账,且每笔数额的意义较为特殊,但小欣对此并不知情。小欣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自己同意,且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方所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17301.79元及利息。

被告女子小莹辩称,部分转账是朋友之间打游戏、请吃早点的花费,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而小彬曾向其两次借款14000元,这些都为归还借款。“至于一些特殊数字的行为,是其一厢情愿,他还款无论什么数字我都会接受,这部分的转账本来就是对借款的偿还,我无需向数字的表面意义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第三人小彬多次向被告小莹发送微信红包或转账,其中多为金额52元、66元、88元、188元、188.88元不等的微信红包,2020年3月12起还有少部分转账,金额均不超过1000元。小莹提供的两张借条显示小彬于在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向被告借款8000元和6000元,小莹认可自2020年3月6日之后的转款均为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第三人小彬向被告转款发生在原告小欣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款所涉及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彬向被告的转款金额均不大,小彬对此种金额较小的、非重大事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具有决定权,且仅凭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小欣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遂驳回诉请。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正式出版发行,其中一条问答关注颇高,即最高院确认“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8月25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也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些类似情况的真实司法案例,以供参考。

男子“隐婚”与情人同居,妻子索回80余万元“花费”

何晨是80后,山东人,其与妻子于2003年结婚。在2015年时,何晨又与另一名女子小兰相识。“他说他是离异单身,带着孩子生活。”小兰称,她答应了何晨的追求,并且共同生活了6年,期间一起吃、喝、玩、逛商场购物、旅游等等,小兰也经常与何晨的朋友、孩子吃饭,何晨也以男友或者姐夫的身份参加小兰亲属、朋友的聚会、聚餐、婚礼等。

期间,小兰还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何晨也有出资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不过,2020年底,何晨的妻子发现了何晨出轨行为,并且找到小兰,小兰这才知道实情。

事后,何晨妻子将小兰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何晨赠与小兰的867694.78元的行为无效,立即返还867694.78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晨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兰同居生活,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何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和妻子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何晨在未经妻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给小兰以及支付小兰该承担的生活开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遂判决小兰返还867694.78元,并以86769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损失。

两年偷赠情人8万多元,丈夫起诉要回财产

小涛是内蒙古人,其与小芳于2009年8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小于在上海市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美发店。2017年,小芳到上海旅游时与小于相识,并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小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小于转账共计83500元(共13笔)。

期间,小涛一直被蒙在鼓里,其后来发现,妻子常偷偷给小于转账,金额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共计13笔,合计83500元。小涛认为,妻子赠与小于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小于返还835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时为赠与合同纠纷,审理中查明系小涛请求确认小芳与小于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小于返还相应钱款,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芳在与小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小涛同意数次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现金赠与小于,该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事后也未取得小涛的追认,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小涛的合法权益,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因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定夫妻两人各占一半,故小涛要求小于返还小芳赠与的现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小芳与小于之间关于83500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小于向小涛返还83500元(该835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疑丈夫给朋友发“特殊”红包,起诉至法院被驳回

小欣与小彬均为85后,两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0年,小欣从丈夫的微信转账中发现,他经常给一名女子发红包或转账,且每笔数额的意义较为特殊,但小欣对此并不知情。小欣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自己同意,且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方所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17301.79元及利息。

被告女子小莹辩称,部分转账是朋友之间打游戏、请吃早点的花费,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而小彬曾向其两次借款14000元,这些都为归还借款。“至于一些特殊数字的行为,是其一厢情愿,他还款无论什么数字我都会接受,这部分的转账本来就是对借款的偿还,我无需向数字的表面意义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第三人小彬多次向被告小莹发送微信红包或转账,其中多为金额52元、66元、88元、188元、188.88元不等的微信红包,2020年3月12起还有少部分转账,金额均不超过1000元。小莹提供的两张借条显示小彬于在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向被告借款8000元和6000元,小莹认可自2020年3月6日之后的转款均为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第三人小彬向被告转款发生在原告小欣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款所涉及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彬向被告的转款金额均不大,小彬对此种金额较小的、非重大事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具有决定权,且仅凭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小欣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遂驳回诉请。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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