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征集意见!合肥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要逐步安装

©原创 2021-08-24 20:0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从现在起到9月22日,《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合肥市的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老旧小区、餐饮场所逐步安装燃气管道

据了解,合肥市现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5家、加气站经营企业21家,天然气用户270万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46万户。不过,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燃气用户激增,居民、工业、车用等燃气运营系统日益复杂,出现了燃气设施保护机制不健全、燃气储备能力有限、瓶装燃气经营不规范、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高等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者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

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停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合肥市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禁止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燃气企业要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

瓶装燃气企业则应实行实名制销售和配送经营;使用机动车或者专用电动三轮车开展配送业务,机动车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关规定,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收费、服务不符合标准 用户可投诉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燃气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用,当月气费按照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按时缴费,逾期不缴费的,燃气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用户暂停供气。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安全检查或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提醒:现在起至9月22日前,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也可以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


编辑 王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从现在起到9月22日,《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合肥市的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老旧小区、餐饮场所逐步安装燃气管道

据了解,合肥市现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5家、加气站经营企业21家,天然气用户270万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46万户。不过,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燃气用户激增,居民、工业、车用等燃气运营系统日益复杂,出现了燃气设施保护机制不健全、燃气储备能力有限、瓶装燃气经营不规范、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高等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者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

新建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停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

合肥市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禁止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燃气企业要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管道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

瓶装燃气企业则应实行实名制销售和配送经营;使用机动车或者专用电动三轮车开展配送业务,机动车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关规定,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收费、服务不符合标准 用户可投诉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燃气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用,当月气费按照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按时缴费,逾期不缴费的,燃气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用户暂停供气。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安全检查或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提醒:现在起至9月22日前,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也可以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


编辑 王翠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