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包河区学区出炉,2021年中小学招生方案发布。
为做好全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育人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20〕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4号)和《关于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进一步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区教体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在区教体局统一指导下,认真制定本学校2021年招生入学方案,及时公布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妥善处理招生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教〔2020〕37号)关于全面均衡分班要求。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学校学区或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确定、调整严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三、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区教体局批准。
四、招生入学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从7月初开始,相关招生安排见附件1。
2.招生方式。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或预约,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分批错峰到学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可直接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并线上登记。已在小学毕业学校集体报名的七年级入学学生,无需网上登记,由招生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入网上报名系统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
4.实行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根据合肥市教育局文件要求,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全区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6月25日至7月4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于7月15日至20日进行补录招生,具体时间见附件1.
2.招生方式。民办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合肥市域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通过区教体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上述民办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和《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皖教基〔2020〕6号)规定,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区教体局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区教体局要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导部门要将各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区教体局要建立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存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纳入“黑名单”、计入年检等处理。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和网上报名系统录入率将纳入2021年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中小学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线上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市、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要设立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全面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五)严格防疫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公布线下报名登记、审核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录取、入学报到、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等工作。要认真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防控预案和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
附件:
1.包河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2.包河区2021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3.包河区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4.包河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附件1
包河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说明:暑假期间,各中小学每周二下午要安排招生人员值班,及时处理招生相关问题。
附件2
包河区2021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全区2021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的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招生条件
(一)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二)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家庭户籍和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地入学。确有困难且房产在我区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居住证满一年随迁子女入学。
截至2021年8月31日居住证满1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居住证所在区域,到相应报名点学校现场审核,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则由学校及时安排入学。
(四)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2.留守儿童入学。各中小学要切实关爱留守儿童,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中小学要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区内听障及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市特教中心就读;合肥市太湖路小学“辅读班”面向老城区招收智障儿童;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金斗路小学“包河区特殊教育研究中心”面向滨湖新区招收智障儿童。各中小学要按照区教体局统一部署,扎实有效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规范、有效实施送教上门,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4.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分别由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5.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行政区内,其子女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③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父母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④烈士子女。
(五)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
三、入学程序
(一)持本区户籍、房产、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学。
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
1.持本区户籍、房产居民子女入学
(1)小学招生
线上登记录取。7月7-10日,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显示登记成功,家长无需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7月7-10日,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直接线下审核录取。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可直接去相应学校审核材料。
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报名的,于7月24日到相应学校进行补报名。
小学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房产证;
④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⑤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2)初中招生
我区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于6月25—27日,到区招生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统一办理小学毕业生升初中集体报名手续,家长无需网上登记,由招生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入网上报名系统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在外区或外地就读小学需回我区就读初中的应届毕业生7月11-12日到区招生办临时报名点——合肥市48中学望湖校区(包河大道和祁门路交口向西200米)办理报名手续。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报名的(含民办学校摇号未录取的学生),于7月24日到临时报名点进行补报名。
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房产证;
④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小学完成证书。
如户口簿无法直接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2.持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或预约,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居住证所在区域,到相应报名点学校现场审核。报名时间为7月29-31日,补报名时间为8月6-7日。
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1年);
②在我市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④户口簿;
⑤小学入学报名须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初中入学报名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小学完成证书。
(二)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其他儿童少年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无需在网上登记或预约,可直接去相应学校报名、审核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中小学要制定详细的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公告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同时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宣传。各中小学要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服务工作。要做好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做好房产信息登记和学位信息查询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中小学要严格遵守招生时间节点、程序、办法,不得违规招收其他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稳定。
附件:
2-1.包河区2021年小学学区说明
2-2.包河区2021年中学学区说明
2-3.包河区2021年小学学区示意图(见附图2-3)
2-4.包河区2021年中学学区示意图(见附图2-4)
2-5.包河区2021年随迁子女入学指南
附件2-1
包河区2021年小学学区说明
1.合肥市巢湖路小学:巢湖路以西,屯溪路以北,宣城路以东,环城马路以南。
2.合肥市青年路小学:宣城路经屯溪路至宁国路以西,太湖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环城马路以南(不含合工大附中学区)。
3.合肥市屯溪路小学:徽州大道向西经香港街至桐城路向南,过屯溪路经曙光新村围墙以西至曙光路以西,曙光路经九华山西路向西延伸至宿松路以北,黄山路以北,金寨路以东,环城马路以南。
4.合肥市曙光小学:徽州大道以西,太湖路以北,九华山西路向西延伸至宿松路以南(含水安公司宿舍、金水花园等),曙光路以东(含农行宿舍、送变电宿舍、曙光新村等),香港街经桐城路至屯溪路以南(含曙光雅苑、国检公寓)。
5.合肥市青年路小学教育集团斛兵塘校区:马鞍山路以西,太湖路以北,宁国路以东,屯溪路以南(含青年社居委及回迁安置小区、青年小区西区、景城花园等,不含世纪阳光花园)。
6.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阳光小学:世纪阳光花园。
7.合肥市谢岗小学:沿马鞍山路以东金地国际城、文景雅居、联邦花园、香谢里花园、凤巢园、海达小区、原周谷堆社居委辖区。
8.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实验小学:分路口社居委,包括吴大郢、吴小郢、分路口、杨小郢、何老巷居民组和文昌新村小区、蓝鼎星河府等。
9.合肥市太湖路小学:宿松路以西,望江路以北,金寨路以东,黄山路以南。含望江东路沿线单位(合肥手表厂、包河区地税局、合肥供电局、市二处、商业大厦宿舍等)。
10.合肥市南园学校:桐城路以西,望江路以北,宿松路以东,太湖路以南(含太湖路以北的南园新村、同城花园、金安花园、铁四局机关宿舍等)。
11.合肥市第六十一中学:宿松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金寨路以东,望江路以南(含生物药厂生活区)。
12.合肥市曙宏小学:徽州大道以西,水阳江路以北,宿松路以东,望江路以南。
13.合肥市青年路小学教育集团银杏苑校区:宁国路以西,水阳江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望江路以南。
14.合肥市卫岗小学:马鞍山路以西,秋浦河路经过马鞍山路沿着青年路到合巢路以北,桐城路经望江路到合巢路以东,太湖路以南。含合巢路沿线的电信、翼马、日月名邸及马鞍山南路东边珠光花园等小区。
15.合肥市卫岗小学东校区:秋浦河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宁国路以东,秋浦河路经过马鞍山路沿着青年路到合巢路以南。含马鞍山路以东的金悦领地、和地蓝湾、万振城市广场、丽阳兰庭、珠光南苑等小区。
16.合肥市海顿学校:万振逍遥苑、海顿公馆、和昌都汇华府、碧湖云溪一期,寰宇上都、皖东厂等小区。
17.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同安小学:南淝河路至南二环路以西,碧湖云溪一期北边围墙经至德路至望江东路以北,铜陵南路至南淝河路以东,南淝河路两侧(含王大郢A区、阳光上南怡园、新王大郢家园、甘棠苑、玫瑰绅城、淝河佳苑、碧湖云溪二期等小区)。
18.包河区外国语第一实验小学:元一柏庄、阳光上南嘉园等小区,以及五里庙社居委范围内的胡岗、胡浅、东李、西李、代小郢、朱小郢和王大郢社居委胡大郢靠近五里小学部分居民组。
19.合肥市青年路小学教育集团锦城小学:关麓路经阊水路至宿松路以西,十五里河以北,金寨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含南二环路以北仰光社区东风居民组)。
20.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西递小学:宿松路以西,阊水路以北,关麓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21.合肥市师范附属第三小学教育集团徽州小学:宁国路以西,祁门路以北,宿松路以东,水阳江路以南(含原江汽厂住宅区、梅兰家园、凌大塘社居委等)。
22.合肥市曙光小学龙图校区:庐州大道以西,繁华大道以北,宿松路以东,祁门路以南(含南二环路以北竹西社区李店居民组、原竹苑小区、原三棉小区等)。
23.合肥市望湖小学:包河大道以西,繁华大道以北,庐州大道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24.合肥市望湖小学教育集团葛大店小学北校区:北京路以西,龙川路以北,包河大道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25.合肥市望湖小学教育集团葛大店小学南校区:北京路以西,高速路以北,包河大道以东,龙川路以南。
26.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祁门路小学:棠樾路以西,龙川路以北,北京路以东,郎溪路高架以南。
27.合肥市淝河小学:黄巷村全部、老官塘社居委南二环路以东地区、平塘王村的王小郢、李城全部和张许、平塘王郢。
28.合肥市宋村小学:卫乡、关镇村等周边地区。
29.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安凯厂住宅区以及原来黄镇小学学区。
30. 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包河花园校区:天津路以西,繁华大道以北,河北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含国开公馆)。
31.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包河苑小学:河北路经繁华大道至上海路以西,乌鲁木齐路经北京路至繁华大道以北,包河大道以东,高速公路以南。含繁华大道以南的格林丽景小区、原来席井村的部分村民组。
32.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九珑湾校区:北京路以西,花园大道以北,包河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南(不含安粮中心、和昌中央城邦)。
33.合肥市金葡萄小学:金葡萄家园、大圩镇居民。
34.合肥市师范附属第三小学教育集团徽州小学美丹校区:美丹家园、官塘村、高王村等。
35. 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西安路学校:上海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北,包河大道以东,花园大道以南(含安粮中心、和昌中央城邦、滨水湾等小区)。
36.合肥市青年路小学教育集团黄河路小学:天津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北,上海路以东,太原路以南。
37.合肥市师范附属第二小学:天山路以西,紫云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锦绣大道以南。含徽贵苑、春融苑、琼林苑、临滨苑、振徽苑、福徽苑等。
38.合肥市师范附属第三小学:庐州大道以西,紫云路以北,天山路以东,锦绣大道以南。含树荫苑、徽昌苑、徽杰苑、观湖苑、利港银河幸福广场、万科时代官邸等住宅小区。
39.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华山路小学:包河大道以西,紫云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锦绣大道以南(不含利港银河幸福广场、万科时代官邸等住宅小区)。含琥珀瑞安家园、高速时代城、徽盐世纪广场、滨湖康园、瑞园等住宅小区以及义城街道拆迁未安置的社居委
40.合肥市师范附属小学:徽州大道以西,方兴大道以北,玉龙路以东,紫云路以南。
41.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滨湖校区:庐州大道以西,中山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紫云路以南(不含观湖苑)。
42.合肥市望湖小学洞庭湖路校区:包河大道以西,中山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紫云路以南。
43.合肥市师范附属第四小学:徽州大道以西,云谷路以北,玉龙路以东,方兴大道以南(含云谷路南华冶项目)。
44.合肥市屯溪路小学教育集团金斗路小学:庐州大道以西,南宁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中山路以南。含中海滨湖公馆、皖新文化创新广场、东方蓝海等小区。
45.合肥市青年路小学教育集团云谷路小学:包河大道以西,南宁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中山路以南。
46.合肥市师范附属第四小学南校区:云南路以西,珠江路以北,高速公路以东,云谷路以南。含菊园、竹园、公元天下等新建小区。
47.合肥市师范附属第三小学教育集团贵阳路小学:徽州大道以西,珠江路以北,云南路以东,云谷路以南(不含华冶项目)。
48.合肥市师范附小教育集团万慈小学:环湖北路以西,珠江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南宁路以南。
备注:
各校学区范围不含未确定学区的新建住宅小区,解释权在包河区教体局,具体事宜请咨询包河区招生办公室(63357825、63357137)。
附件2-2
包河区2021年中学学区说明
1.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巢湖路以西,屯溪路以北,金寨路以东,环城马路以南。
2.合肥市南园学校:徽州大道以西,望江路以北,金寨路以东,屯溪路以南。
3.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阳光中学:马鞍山路以西,太湖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屯溪路以南(含马鞍山路东边沿线的万振逍遥苑、金地国际城、联邦花园、文景雅居、香榭丽等住宅小区,不含工大附中学区)。
4.包河区外国语实验中学:巢湖南路以西,铜陵南路以北,淝河路两边,屯溪路以南。含元一柏庄和阳光上南等小区。
5.合肥市第六十一中学:桐城路以西(含桐城路东边沿线住宅小区),南二环路以北,金寨路以东,望江路以南。
6.合肥市第六十五中学:马鞍山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含望江路以南徽州大道西边沿线住宅小区),太湖路以南。
7.合肥市海顿学校:淝河路经至德路至望江东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马鞍山路以东,太湖东路经铜陵南路以南。含海顿公馆、和昌都汇华府、碧湖云溪、寰宇上都、和地蓝湾、丽阳兰庭、万振城市广场、金悦领地、珠光花园、珠光南苑(东区、西区)、皖东厂小区、江淮厂宿舍等。
8.合肥市第二十九中学:巢湖南路以西,葛大店以北,马鞍山路以东,铜陵南路以南。含玫瑰绅城小区等周边住宅小区。
9. 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龙川中学:宿松路以西,高速公路以北,金寨路以东,阊水路以南。
10.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西递中学:徽州大道经庐州大道以西,阊水路经宿松路再经高速至繁华大道以北,金寨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1.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望湖校区:包河大道以西,高速公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南二环路以南。含南二环路以南、桐城南路以东、江汽厂南围墙以北住宅小区和梅兰家园小区。
12.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祁门路中学:棠樾路经龙川路至北京路以西,高速公路以北,包河大道以东,南二环路和郎溪路高架以南。
13.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包河花园校区:天津路以西,繁华大道以北,包河大道以东,高速公路以南(含格林丽景、国开公馆和原来席井村的部分村民组)。
14.合肥市第五十六中学:淝河镇所辖的葛大店社居委部分、黄镇村、施河村、卫乡村、关镇村、院塘村、孙岗村、席井村等。
15.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九珑湾校区:北京路以西,花园大道以北,包河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南(不含安粮中心、和昌中央城邦等小区)。
16.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西安路学校:滨湖阳光里、安粮中心、翠茗湾、和昌中央城邦、南丽湾、滨水湾等小区。
17.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包河中学:金葡萄家园、大圩镇居民。
18.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滨湖校区:滨湖世纪城、观湖苑。
19.合肥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滨湖校区:包河大道以西,紫云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锦绣大道以南。
20.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庐州大道以西,方兴大道以北,玉龙路以东,紫云路以南(不含观湖苑)。
21.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教育集团中山路中学:包河大道以西,中山路以北,庐州大道以东,紫云路以南。
22.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教育集团南校区:徽州大道以西,云谷路以北,高速公路以东,方兴大道以南(含华冶项目和文一豪门金地)。
23.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教育集团南宁路中学:四川路经南宁路至云南路以西,珠江路以北,高速公路以东,云谷路以南。含滨湖竹园、菊园、合肥云谷、绿城招商诚园、正荣府、公园天下等住宅小区。
24.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阳光南校区:徽州大道以西,珠江路以北,云南路以东,南宁路以南。含都会1907、时光印象、滨湖顺园、荣盛华府等小区。
25.合肥市第四十八中学教育集团嘉陵江路中学:包河大道以西,珠江路以北,徽州大道以东,中山路以南。含保利五月花、万达文旅城、恒大、宝能城、中海滨湖公馆、联投中心书城、皖新文化创新广场、东方蓝海等项目。
备注:
各校学区范围不含未确定学区的新建住宅小区,解释权在包河区教体局,具体事宜请咨询包河区招生办公室(63357825、63357137)。
附件2-5
一、随迁子女(持包河区居住证)入学须提供的材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1年);
2.在我市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4.户口簿;
5.小学入学报名还须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初中入学报名还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小学完成证书。
二、登记时间
时间:7月29日-31日
8月6日-7日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在报名点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0551-63357137 63357825
举报电话:0551-63357793
包河区2021年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点学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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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包河区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为做好全区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继续实行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采取摇号录取的方式,其中合肥市管民办学校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合肥新康中学、合肥上海世界外国语学校和合肥市包河区协和双语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市区范围内招生,区管民办学校合肥包河大地中学在包河区范围内招生。
二、招生条件
民办学校可招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审批地范围。
2.房产。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审批地范围。
3.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审批地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一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4.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审批地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5.其他。其他符合《关于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
(一)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教体局指定地点(合肥市西安路学校:西安路与山西路交口)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本着便民原则,2021年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报考市管民办学校的,原则上在我区进行线下资格审核。线下审核所需材料如下:
(1)以户籍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须在包河区辖区范围内,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以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产报名:房产须是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独立所有,且在包河区辖区范围内,提供相应房产产权证、户口簿。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报名:房产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产,且在包河区辖区范围内。提供相应房产产权证、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3)随迁子女报名:须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1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4)以包河区小学毕业生报名:须是包河区辖区内小学毕业生,提供户口簿及包河区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5)其他报名:其他符合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21〕51号)文件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及户口簿。
报民办初中的学生须是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线下审核时均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者小学毕业证书。所提交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录取资格。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区教体局确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3-3),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名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本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可参照执行。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报名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区教体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报名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3.补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申请补录;经区教体局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面向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中第一轮报名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补录志愿。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补录,民办学校也不得录取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三)入学注册。
网上报名系统录取信息是区教体局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民办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2021年招生实施方案,合理拟定招生计划,报区教体局核定。6月22日前民办学校要将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报区教体局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允许,不得发布。各校要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2021年招生政策宣传,并做好学生家长报名相关咨询工作。同时各民办学校要加大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培训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操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招生。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招生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区教体局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附件:
3-1.包河区2021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3-2.包河区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名单
3-3.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附件3-1
包河区2021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附件3-2
合肥市市管及包河区区管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学校名单
注:具体招生信息请咨询各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
附件3-3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
范围: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
附件4
包河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