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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因琐事争吵推搡妻子落水 丈夫竟在岸边抽烟不施救致其溺亡

©原创 2021-06-02 10:4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0年11月28日,郎溪县70后男子王某龙,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对妻子连续推搡后,致使妻子落入水塘内,但其却因赌气,不去施救,在岸边抽烟,又骑车短暂离开现场,最终,致妻子死亡。日前,郎溪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龙,男,197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龙与其妻子裴某因琐事在郎溪县某村一塘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王某龙对裴某连续推搡,致使裴某滑落六亩塘内。王某龙因一时赌气,在明知裴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未在第一时间施救,而是在岸边抽烟、骑车短暂离开现场,致裴某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系溺水死亡。

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龙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期。本次案发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在与妻子裴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时,对裴某连续推搡致其跌落路边的水塘,王某龙明知被害人裴某不会游泳,未在第一时间施救,致裴某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龙以前未受过法律处分,其与被害人裴某系夫妻,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导致被害人裴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王某龙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一定关系,可酌情对王某龙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0年11月28日,郎溪县70后男子王某龙,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对妻子连续推搡后,致使妻子落入水塘内,但其却因赌气,不去施救,在岸边抽烟,又骑车短暂离开现场,最终,致妻子死亡。日前,郎溪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龙,男,197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龙与其妻子裴某因琐事在郎溪县某村一塘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王某龙对裴某连续推搡,致使裴某滑落六亩塘内。王某龙因一时赌气,在明知裴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未在第一时间施救,而是在岸边抽烟、骑车短暂离开现场,致裴某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系溺水死亡。

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龙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期。本次案发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在与妻子裴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时,对裴某连续推搡致其跌落路边的水塘,王某龙明知被害人裴某不会游泳,未在第一时间施救,致裴某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龙以前未受过法律处分,其与被害人裴某系夫妻,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导致被害人裴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王某龙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一定关系,可酌情对王某龙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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