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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徒步“徽杭古道”受伤 法院判景区担责10%赔偿2万余元

©原创 2021-04-05 16:0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江苏一名游客徐先生在“徽杭古道”景区游玩时,不慎将右脚滑入两块古石板连接处缝隙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徐先生将“徽杭古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该案二审已宣判,宣城市中院驳回了徐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徐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徽杭古道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判决徽杭古道公司赔偿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0692.45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

事件:游客不慎在“徽杭古道”滑倒,造成十级伤残

“徽杭古道”景区是一家4A级风景区,古道全长约20公里,是一条知名的户外徒步旅行古道。

2018年2月21日,当天为阴天,徐先生及同伴一行四人来到“徽杭古道”旅游,当几人行至古道“施茶亭”附近,在下坡路段行走时,徐先生不慎踩到古石板上的细石,身体失去平衡,右脚滑入两块古石板连接处的缝隙,造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徐先生受伤后,徽杭古道公司雇人将其抬下山并安排车辆送至绩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徐先生为治疗,转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45900.51元。

事后鉴定,徐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事后,徐先生将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认为,景区没有提前告知注意事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徽杭古道公司也没有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存在重大过错,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徽杭古道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徽杭古道公司经营地段石板不整齐存在缝隙是客观事实,也是古道中存在的自然现象,徽杭古道公司不存在相应过错。在事后发,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救助,已尽到应尽的责任。

法院:游客自身疏忽应担主责,景区担责10%赔偿2万余元

绩溪县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徐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对游客旅行中的安全提示义务及事发后的救助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道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设置警示标牌。

相反,在门票背面游览须知与风险告知栏中已明确提醒注意自身游览安全。事发后,公司也积极安排人员将徐先生抬至山下并安排车辆载其去当地医院诊疗,已尽到了事发后的救助义务。

从徽杭古道公司提交的事发地照片清晰可以看出,事发地古道较宽,台阶很低,只是在两块古石板连接处有数公分的缝隙。徽杭古道公司作为4A级景区的经营者,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正常普通人,即应比正常普通人更为谨慎。事发地两块古石板接口处缝隙过大,即会产生徐先生陈述的受伤情形,徽杭古道公司对接口简易修补即可堵塞安全漏洞,对此,徽杭古道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徽杭古道”系一条长约20公里的户外知名徒步旅行古道,徽杭古道公司在遵循保护前提下从事旅游经营,对其也不应苛已严苛的责任,在旅游经营与旅行者安全保障方面应体现一种平衡。否则,会阻碍旅游整体行业的发展。

从本案前述的具体情形分析,徐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自愿选择户外徒步旅行,事发地也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凭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以致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过错程度,徐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徽杭古道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在本案中,徐先生损失经合计为206924.51元,即判决徽杭古道公司赔偿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0692.45元,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先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江苏一名游客徐先生在“徽杭古道”景区游玩时,不慎将右脚滑入两块古石板连接处缝隙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徐先生将“徽杭古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该案二审已宣判,宣城市中院驳回了徐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徐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徽杭古道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判决徽杭古道公司赔偿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0692.45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

事件:游客不慎在“徽杭古道”滑倒,造成十级伤残

“徽杭古道”景区是一家4A级风景区,古道全长约20公里,是一条知名的户外徒步旅行古道。

2018年2月21日,当天为阴天,徐先生及同伴一行四人来到“徽杭古道”旅游,当几人行至古道“施茶亭”附近,在下坡路段行走时,徐先生不慎踩到古石板上的细石,身体失去平衡,右脚滑入两块古石板连接处的缝隙,造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徐先生受伤后,徽杭古道公司雇人将其抬下山并安排车辆送至绩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徐先生为治疗,转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45900.51元。

事后鉴定,徐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事后,徐先生将绩溪县徽杭古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认为,景区没有提前告知注意事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徽杭古道公司也没有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存在重大过错,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徽杭古道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徽杭古道公司经营地段石板不整齐存在缝隙是客观事实,也是古道中存在的自然现象,徽杭古道公司不存在相应过错。在事后发,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救助,已尽到应尽的责任。

法院:游客自身疏忽应担主责,景区担责10%赔偿2万余元

绩溪县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徐先生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对游客旅行中的安全提示义务及事发后的救助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道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设置警示标牌。

相反,在门票背面游览须知与风险告知栏中已明确提醒注意自身游览安全。事发后,公司也积极安排人员将徐先生抬至山下并安排车辆载其去当地医院诊疗,已尽到了事发后的救助义务。

从徽杭古道公司提交的事发地照片清晰可以看出,事发地古道较宽,台阶很低,只是在两块古石板连接处有数公分的缝隙。徽杭古道公司作为4A级景区的经营者,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正常普通人,即应比正常普通人更为谨慎。事发地两块古石板接口处缝隙过大,即会产生徐先生陈述的受伤情形,徽杭古道公司对接口简易修补即可堵塞安全漏洞,对此,徽杭古道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徽杭古道”系一条长约20公里的户外知名徒步旅行古道,徽杭古道公司在遵循保护前提下从事旅游经营,对其也不应苛已严苛的责任,在旅游经营与旅行者安全保障方面应体现一种平衡。否则,会阻碍旅游整体行业的发展。

从本案前述的具体情形分析,徐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自愿选择户外徒步旅行,事发地也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凭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以致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过错程度,徐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徽杭古道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在本案中,徐先生损失经合计为206924.51元,即判决徽杭古道公司赔偿徐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0692.45元,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先生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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