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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修改《广告法》根治弹窗广告

©原创 2021-03-03 17:0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 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一些弹窗广告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建议,修改《广告法》,应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并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弹窗广告严重干扰网络用户工作

很多用户上网都会深受弹窗广告的困扰,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 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周世虹调研发现,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运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不仅扰民,而且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发送频率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周世虹发现,《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周世虹认为,《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你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这一规定为弹出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尽管如此,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

应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浏览广告

“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周世虹为此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此外,周世虹建议要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周世虹认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

倪致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 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一些弹窗广告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建议,修改《广告法》,应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并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弹窗广告严重干扰网络用户工作

很多用户上网都会深受弹窗广告的困扰,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 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周世虹调研发现,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运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不仅扰民,而且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发送频率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周世虹发现,《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周世虹认为,《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你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这一规定为弹出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尽管如此,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

应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浏览广告

“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周世虹为此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此外,周世虹建议要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周世虹认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

倪致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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