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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速致2死1伤 蚌埠警方公布“2020.11.7”交通事故报告

©原创 2021-01-22 16:0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醉酒且超速驾驶致2死1伤,今日上午,记者从蚌埠交警部门获悉,发生在当地2020年11月7日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布,驾驶员谢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7日晚上9时10分许,谢某驾驶皖CUK***号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蚌埠市五河县境内,沿G344国道自西向东行至349公里处时,与沿G344国道自南向北由马某红推行载王某爱的婴儿手推车及自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王某祥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红、王某祥当场死亡及王某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为夜晚,视线很差,事故路段限速60km/h。

蚌埠交警部门判定,事故发生时皖CUK***号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93km/h。同时,送检的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驾驶员为醉酒驾驶且超速,遂认定:谢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敬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醉酒且超速驾驶致2死1伤,今日上午,记者从蚌埠交警部门获悉,发生在当地2020年11月7日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布,驾驶员谢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7日晚上9时10分许,谢某驾驶皖CUK***号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蚌埠市五河县境内,沿G344国道自西向东行至349公里处时,与沿G344国道自南向北由马某红推行载王某爱的婴儿手推车及自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王某祥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红、王某祥当场死亡及王某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为夜晚,视线很差,事故路段限速60km/h。

蚌埠交警部门判定,事故发生时皖CUK***号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93km/h。同时,送检的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驾驶员为醉酒驾驶且超速,遂认定:谢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敬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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